㈠ 伤残等级鉴定去什么地方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初次伤残鉴定由设内区的市劳动能力容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㈡ 做伤残鉴定应该去哪有什么程序
临床法医鉴定项目: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㈢ 伤残鉴定该到哪里去做
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回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答应的残疾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整形手术伤残应去哪里做鉴定扩展阅读
伤残鉴定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㈣ 工伤后做了整形手术能做伤残鉴定吗 工伤认定已经有了。谢谢
凭原始病历资料可以的,建议咨询当地的医疗鉴定机构,各地实际不一样
㈤ 伤残鉴定应该在哪里做
1、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是在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申请,有鉴定委员会通知伤者到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㈥ 在哪做整容伤残鉴定
向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医疗鉴定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
㈦ 伤残鉴定到哪里去做
是不是原因不能查明啊,可以要求交警出具相关的证明到法院诉讼解决;如果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的话,交警应说明的时间内做出,否则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要求作出。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鉴定在交警阶段可以向交警提出有交管部门委托;进入法院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作出。
鉴定报告要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决定,但一般都在合理时间作出的。
伤残鉴定可以在法院阶段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1.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即使事故责任无法查明,交警部门也应当依法出具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书面材料,及时结案。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诉讼至法院,依法索赔。
2.当事者住青岛,做伤残鉴定可以到青大的司法鉴定所或正源司法鉴定所(青岛市徐州路90号)。伤残鉴定和事故认定书没有必然联系,但最好由交警部门或法院委托鉴定,以避免因单方委托对方不认可。
3.伤残鉴定报告书自委托之日起3个月之内作出。
㈧ 怎么去医院做伤残鉴定去哪里做
不用直接到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是工伤的伤残鉴定,当事人只需要到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伤残鉴定即可,申请之后劳动部门会安排当事人到制定的员进行鉴定。
如果是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就需要到当你的司法部份申请,由当地的司法部门进行安排。
伤残鉴定包括范围: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8)整形手术伤残应去哪里做鉴定扩展阅读: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迅猛增长,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的案件,占到基层法院全部司法鉴定案件的一半左右。
由于鉴定意见对该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具有决定性影响,当事人对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不服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非常多,由此也引发了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是单方鉴定失真较多。客观地讲,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比较规范,当事人自行委托而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往往问题较多。有些当事人为了在诉讼中追求高额赔偿,会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伤残鉴定。
例如,事前找几家鉴定机构沟通比较,选择可能评残等级最高的一家,而不管评定资质和过程是否规范。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贿赂鉴定人的方式,来实现“无残定级”“低残高评”的目的,从而导致鉴定意见失实,甚至出现造假的鉴定。
二是鉴定方法不够规范。一方面,法医临床学检验不精准导致意见失真。例如,少数鉴定人专业不精,检验方法粗糙,不能通过法医临床学检验获得客观结果;对鉴定标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错误;盲目采信病史中的检查和诊断结果;
缺乏对伤病关系、新鲜伤和陈旧伤、变异和损伤的准确鉴别。另一方面,鉴定环节不严谨。如送检材料不全面,受理后又没有进行必要的材料补充,导致过多依赖鉴定人主观检查,造成意见不准确。此外,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过于简单,推理不严谨,容易导致当事人不信任。
三是鉴定时机把握不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以及司法鉴定规范的要求,鉴定时机一般以受伤之日起3至6个月后为宜。但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不同鉴定人对于被鉴定人是否已经达到临床治疗终结的认定差异,通常表现为评价时机提前。
实际上,过早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容易把暂时性功能丧失误认定为长期性残疾。另外,由于办案审限的限制,承办法官往往会催促鉴定机构在短时间内提供鉴定意见,这也与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应掌握的时间间隔和鉴定时机产生一定冲突。
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存在问题的缘由
具体而言,伤残鉴定中“错鉴” “假鉴”等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鉴定等级决定赔偿额。由于以伤残等级为依据的伤残赔偿金标准逐年提高,伤残鉴定结果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判决数额有决定性影响,部分当事人及代理人不惜利用各种人情关系,提高伤残鉴定的等级,从而获取高额赔偿。
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某些鉴定人也乐于接受单方委托,标准放宽,评级靠高不就低。这样就造成大量伤残鉴定意见与鉴定标准不符,导致对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等级持怀疑态度。
二是鉴定具有一定主观性。伤残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依据相应客观材料作出鉴别、判断的主观说明。由于鉴定行为本质上属于是主观说明,因此意见难免存在一定出入。
实践中,不少鉴定意见经重新鉴定后被推翻,往往被认为是不同鉴定人间经验认识的差异。某些鉴定人也借口主观判断作出瑕疵鉴定,使之成为自己规避责任的挡箭牌。
三是鉴定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投诉,时常以属于专业技术范围为由模糊处理或是不予处理,导致监督管理往往落不到实处,对大多数伤残鉴定难以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也难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形成实质性约束。
三、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规范伤残鉴定应把握三个方面:
一是单方提出申请,对方签字认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诉前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有其合理性,当事人可以待评定结论出来后,计算好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再到法院起诉。
针对申请人的单方委托,为提高出具的鉴定意见的采信率,鉴定机构可以建议申请人通知对方当事人共同来到鉴定机构,在说明情况后,对方也在鉴定申请书上签署同意鉴定。如此一来,可避免在之后的诉讼中,对方提出异议而不得不重新鉴定。
当前,已经有少数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采用了此种模式,并大幅提高了法院对该类鉴定意见的采信率。
二是细化鉴定标准,提升鉴定质量。明确申请鉴定的时机,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者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统一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同一类型的鉴定事项采用同样的方法,运用同样的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才能客观公正。
在伤残赔偿方面,不同性质的伤残可以有不同的赔偿计算方法。在规制鉴定人主观判断方面,主管机关可制定明确细致的标准对鉴定人主观判断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界定,也可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对某些鉴定意见中主观判断的合理性进行甄别。
明确对必要鉴定送检材料的标准,对送检材料记录要准确,如影像学摄片数量、读片记录摄片时间及片号等。建立超期鉴定催办制度。法院可与鉴定机构加强沟通,明确催办期限和部门,保障鉴定意见质量的同时,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导鉴定协会健全考核培训机制,提升鉴定人职业伦理;抓好法医临床学鉴定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要加强鉴定行业自律,还要依靠社会监督和管理机关的他律;
人民法院在发现超出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范围的鉴定、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致使鉴定意见明显失实的鉴定人,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停止执业、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