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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整形怎么构成伤残级别

发布时间:2021-03-07 14:27:53

① 伤残等级怎么划分

伤残等级一共十级。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 怎样才能被评为伤残级别

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③ 伤残级别如何确定

这要看是你需要什么类型的伤残等级鉴定。
如果是工伤,可以查内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容致残程度鉴定》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如果是人身损伤,可以查阅.《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如果是交通事故,可以查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这些标准网上都可以搜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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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伤残鉴定级别

两条腿放在一抄起定残。袭定残是在伤情稳定之后才能做的,也就是说如果伤者的病情还在恢复中,那么伤残鉴定就不能做。因为伤残鉴定鉴定的是伤者肢体功能受损情况,恢复期中,功能受损情况无法确定。不知道伤者的伤是怎么受的,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按你的叙述现在只能做伤情鉴定,不能做伤残鉴定。

⑤ 怎么做伤残级别鉴定

1、伤残鉴定是去司法鉴定中心做,现在有很多个体的司法鉴定所都可以做的,需专要携带完整的病属历和医生的诊断证明,鉴定所的工作人在参阅完整病历后才能核定伤残级别;

2、工伤伤残鉴定的,需要待工伤认定后,本人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不是工伤伤残鉴定的,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即可。

⑥ 伤残级别是怎么怎么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

B. I 分级系列

a )一级

1) 极重度智能损伤;
2) 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
3) 颈 4 以上截瘫,肌力 ≤2 级;
4)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 Ⅳ 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 小肠切除 ≥90%;
14)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 全胰切除;
17)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 尘肺 Ⅲ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19)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0)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1)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 10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707 }imal/L(8 mg/dL) 。

b) 二级
1) 重度智能损伤;
2) 三肢瘫肌力 3 级;
3) 偏瘫肌力 ≤2 级;
4) 截瘫肌力 ≤2 级;
5) 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6)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8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 双下肢高位缺失;
11)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
12)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 双膝以上缺失;
14)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 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 ,或视野 ≤8% (或半径 ≤5°) ;
18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 )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 )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30 cm2( 注: 2 是平方 );
22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 Ⅲ 级;
23 )心功能不全三级;
24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 )小肠切除 3/4 ,合并短肠综合症;
26) 肝切除 3/4 ,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征;
28)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 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 )尘肺 Ⅲ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 )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 < 5. 3 kPa(40 mmHg)]; (注: PO2 中 2 是下标)
34) 尘肺 Ⅲ 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 )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 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 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 )肝血管肉瘤;
40)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 25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450 μmol/L,
(5 mg/dL) ;
41 )职业性膀胱癌;
42) 放射性肿瘤。

c) 三级
1)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 重度癫痫;
4) 偏瘫肌力 3 级;
5) 截瘫肌力 3 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
7)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 ≥70% ,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2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 )面部瘢痕或植皮 ≥2/3 并有中度毁容;
11)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 )一侧肘上缺失;
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 0° ~ 9° 者;
16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 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 ≤16 % (半径 ≤10°) ;
20 )双眼矫正视力< 0.05 或视野 ≤16%( 半径 ≤10°);
21)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 ≤24 %(或半径 ≤15°);
22)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 cm2 (注: 2 为平方) ;
26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 cm2 (注:同上) ;
27) 舌缺损>全舌的 2/3;
28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 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 6 根以上;
30) 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33 )肝切除 2/3 ,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 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 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 膀胱全切除;
39) 尘肺 Ⅲ 期;
40 )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 )尘肺 II 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 粒细胞缺乏症;
44) 再生障碍性贫血;
45 )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 )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 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 ≤2× 1010 (注: 10 的 10 次方) /L;
48 )砷性皮肤癌;
49) 放射性皮肤癌。

d )四级
1 )中度智能损伤;
2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 )单肢瘫肌力 ≤2 级;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 级,
5 )一手全肌瘫肌力 ≤2 级;
6 )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 )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 ≥60% ,四肢大关节中 1 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 )面部瘢痕或植皮 ≥1/2 并有轻度毁容;
10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 )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 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 一侧膝以上缺失;
14)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 或视野 ≤32% (或半径 ≤20°) ;
17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1
18) 双眼矫正视力< 0.1 或视野 ≤32 % (或半径 ≤20°) ;
19) 双耳听力损失 ≥91dB;
20) 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 一侧上颌骨缺损 1/2 ,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20 cm2 (注: 2 为平方) ;
22 )下领骨缺损长 6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 cm2 (注: 2 为平方)
23) 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 >20 cm2 (注: 2 为平方);
25 )双侧完全性面瘫;
26 )一侧全肺切除术;
27 )双侧肺叶切除术;
28)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 )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 一侧肺移植术;
31 )心瓣膜置换术后;
32) 心功能不全二级;
33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 )全胃切除;
35) 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 )小肠切除 3/4;
37) 小肠切除 2/3 ,包括回盲部切除;
38)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 )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 )肝切除 2/3;
41 )肝切除 1/2 ,肝功能轻度损害;
42)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 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 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 永久性膀胱造瘘;
47) 重度排尿障碍;
48 )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50 mL;
49)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 )尘肺 II 期;
53 )尘肺 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 )尘肺 Ⅰ 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 五级
1) 癫痛中度;
2) 四肢瘫肌力 4 级;
3) 单肢瘫肌力 3 级;
4)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
5) 一手全肌瘫肌力 3 级;
6) 双足全肌瘫肌力 3 级;
7) 完全运动性失语;
8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 ≥50% ,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 ≥1/3 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 脊柱骨折后遗 30°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 一侧前臂缺失;
14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 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 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 )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 一侧膝以下缺失;
22) 第 Ⅲ 对脑神经麻痹;
23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 或视野 ≤40% (或半径 ≤25°);
25 )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 2 ~ 0. 25;
26 )一眼矫正视力< 0.1 ,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1;
27 )双眼视野 ≤40% ( 或半径 ≤25°) ;
28 )一侧眼球摘除者;
29 )双耳听力损失 ≥81 dB;
30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 )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 )一侧上颌骨缺损> 1/4 ,但< 1/2 ,伴软组织缺损 >10 cm2 (注: 2 为平方),但< 20 cm2 (注: 2 为平方) ;
34 )下颌骨缺损长 4 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 cm2 (注: 2 为平方) ;
35 )舌缺损 >1/3 ,但< 2/3;
36) 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 )双肺叶切除术;
38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 隆凸切除成形术;
40) 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 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 )食管胸膜瘘;
43) 胃切除 3/4;
44 )十二指肠憩室化;
45 )小肠切除 2/3 ,包括回肠大部;
46)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 肝切除 1/2;
48) 胰切除 2/3;
49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 )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 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 )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 阴茎全缺损;
57)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 )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 )肺功能中度损伤;
64 )中度低氧血症;
65) 莫氏 Ⅱ 型 Ⅱ 度房室传导阻滞;
66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 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 ≤4 × 1010 (注: 1010 为 10 的 10 次方) /L) 并有出血倾向;;
68 )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 3×109 (注: 109 为 10 的 9 次方) /L( < 3 000/mm3( 注:: 3 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 1.5×109 (注: 109 为 10 的 9 次方) /L(1 500/mm3 (注: 3 为立方));
69)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 50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
71 )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 慢性重度磷中毒;
73) 重度手臂振动病。

f) 六级
1) 轻度智能损伤;
2)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 三肢瘫肌力 4 级;
4) 截瘫双下肢肌力 4 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⑦ 如何区分伤残级别

符合工伤鉴定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⑧ 伤残鉴定级别怎么分

什么伤?

⑨ 怎么界定伤残等级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整形后做伤残鉴定对评残等级有影响没

视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依上述规定,进行工伤鉴定的前提是必须达到“医疗终结期满”,即停工留薪期满才能申请进行。如1年后,仍未医疗终结,是不能申请的。

另外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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