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美容院的税务定额一个月多少钱
没有固定的标准,
税务机关一般通过估算美容院的营业额来核定该美容院每个月的应交税额.
㈡ 工商个体户定额税如何计算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 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个体户美容院定额税是多少扩展阅读: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㈢ 我是个体工商户,是美容院。想办税务登记证,有知道得交多少税的吗
,你拿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房租合同去办税务登记证,办证是免费的。交税要看你的经营情况了,现在月营业额低于2万是免税的,具体要看你的店面所在街道,面积,请的员工多少来定。
㈣ 个体户定额收税500是怎么算出来的
如果你是销售货物的话起征点是5000-20000元,不知道你在什么地方,当地的规定是怎么样回的,广州这边个体工商户答的增值税纳税起征点已经调整到两万了,也就是说月营业额低于两万的不需要交税,如果高于两万的话最少也要交20000*3%=600的税,不可能低于600块的。
国税核定你是定期定额征收的话,是根据你的经营范围、所处地段以及同行业经营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定额的,如果你有异议,可以去找管理员申请调减定额。
㈤ 个体户的税收定额是多少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版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权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浙江税务机关(国税和地税)规定:经营户连续3个纳税期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所以个体户营业额定为20000元/月,在定额20000元内按定额缴税,超过20000以上,可以开票,但需要另行缴税。经营户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纳税人,应对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请查看本省级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
以上回答供参考。
㈥ 个体户的定额税是多少
自2011年11月起,抄国家提高了个袭体户增值税起征点。各省区市大部分都规定,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不征增值税;超过的,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只要达到起征点,每月最低缴600元增值税。
税务部门核定税额,主要根据经营规模和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㈦ 个体户的定额税是怎么回事
个体户交定额税具体是什么意思
个体户一般是缴定额税,而且一般的个体工商回户也不是按照开发答 票的金额去缴税。
但是如果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经营额大的,或者自己去申请,也可以做一般纳税人,那样子就是按照经营额纳税了。
这个税的额度,是一家店经营的行业、地区、坐落地段、面积大小等综合定税,只要是定额户,不开发 票也要交税。
定额税的特点
定额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因此,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税额的频繁调整。
定额税不易反映课税对象质的差别。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质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按量规定税额,税负不尽合理,必须按质分等定税额,而为了分等,必须制定质量标准。
㈧ 个体户的税收标准是多少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查账征收的
1、按营版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权(营业税已退出历史,不在增收)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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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职能:
1、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地税又分为: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2、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公务员工资发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医疗卫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灾赈济、环境保护等领域。
3、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职能:
4、组织财政: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㈨ 个体户定额税是怎么计算的要是想自己报税该怎么做
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核定,并非由你自己定的,明白吗?如果你嫌定额过高(定额征收),同时你又具备了税务机关规定的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那你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 查账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 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 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 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 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 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 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 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 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 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 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 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 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第十四条 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 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 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七条 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 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 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 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第二十一条 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 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 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十三条 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 ,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户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 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 除。
第二十六条 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 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 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上述已予扣除的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 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 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 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 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 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计价。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 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 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 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 ,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价-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
第三十九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 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 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
第四十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 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 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 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㈩ 个体户定额交税是怎么交的
1、确定符合申报条件:定额税主要适用于经营规模小、销售的货物单位版价值低,又没有能力建帐核权算的这类个体工商户。
如果经营规模较大,或者销售单位价值较高货物的,则必须依法建账,由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2、申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定额税”方式缴税。需要携带营业执照、规定的表单,以及相关的定税要素证明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申报通过后,直接按规定日期去税务营业厅进行交税就可以了。
现在一般是采用定期从指定的税务账户中扣款的方式进行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