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问大家一个类似三无产品的护肤品。要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哪些检查才能成为国家认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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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没有“产品标准”标识的化妆品算不算三无产品
一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外盒上没有产品标准没有关系,说明书上必须有。
如果说明书上也没有,那应该视为违规的。
C. 三无产品说的哪几类
只要是需要经过生产加工的东西都需要厂名,厂址、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但是一些土特产,比如红薯、水果、蔬菜等不需要经过二次生产加工的东西就不需要,因为这些本身只要无农药就不会造成人身体伤害,而且也都是一些农民的生存方式,以物换取生存财物而已。
D. 有质检报告的护肤品就不是三无产品吗
有质检报告包括生产日期厂家的一些。资料包括一些成分,还有保质期这种的才不叫三无产品。
E. 怎么查看护肤品是不是三无产品
“一看”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
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可登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众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看其批准文号和标注内容是否与网站上内容一致。
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另一种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5)哪些护肤品属于三无产品扩展阅读:
常见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及产生原因:
产生化妆品不良反应的主要原因是化妆品质量不合格,如化妆品中违规添加禁用物质或限用物质超标。
消费者具有过敏体质,选择化妆品不当或使用不当,使用化妆品前没有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没有做相应的皮肤敏感试验;标签、说明书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美容院对消费者施用化妆品不当延误就诊。
化妆品不良反应有六种:
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2、化妆品痤疮,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痤疮样皮损;
3、化妆品毛发损害,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
4、化妆品“甲”损害,长期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
5、化妆品光感性皮炎,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6、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变异,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落。
F. 有哪位好心人知道怎么查护肤品是不是三无产品
怎么说吧,你知道权健不知道?权健的洗面奶泡在水里能和,你问你买的化妆品有那个是那卖家敢喝的
G. 蓝沫尔护肤品是三无产品吗
没听过..你扫一下条形码啊
H. 对化妆品三无产品国家按照什么标准处罚
《化妆品标识管来理规定源》: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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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什么是三无化妆品
三无化妆品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9)哪些护肤品属于三无产品扩展阅读:
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