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有效期限为几年
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有效期限为4年
(1)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多少天扩展阅读:
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批准文号:
卫生部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年份)第000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卫妆特进字(年份)第000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年份)+4位顺序号” ;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进字J+(年份)+4位顺序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卫生部或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相应的备案号:
卫生部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为“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 卫妆备进字(年份)第000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备进字J+(年份)+4位顺序号”。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卫生部或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凭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如“鄂G妆备字+妆备字+年份号+6位顺序号”
化妆品主要从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识别。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化妆品须经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将批转文号印在包装上,国产的为:国妆特字G★★★★ ★★★★,进口的为:国妆特进字J★★★★ ★★★★。进口非特殊化妆品须经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凭证为:国妆备进字J★★★★ ★★★★也需印在产品包装上。
⑵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多少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回人民共和国行答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多少天扩展阅读: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⑶ 化妆品注册有效期为几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3)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多少天扩展阅读:
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相关要求规定: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2、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
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
5年。
化妆品虽然不入口,不是食品,但是也是“贴身”使用的,所以生产经营都必须符合相关回法律。而且根据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的企业才可以生产化妆品,此证有效期为5年。
(4)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多少天扩展阅读: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统一印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换(发)证的实际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领取。
二、为保证核发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换证工作的时限要求,确保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⑸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
5年。来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源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多少天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市局和省局审评认证中心30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检查并报送省局,如委托方抽检不合格的,除对受托方进行现场检查外,还须提交产品质量不合格分析报告。
现场检查可以在申报前向省局申请,也可以提交《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检查相关记录,如检查合格的可免于注册时现场检查。三种情形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申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上市监督审核提交本次现场检查记录的复印件。
⑹ 化妆品一般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来说三年的比较多,但是开封后的时间就缩短了.
一般半年左右就应该更换你版的化妆品,而眼妆权则应该三个月左右就更换,因为常接触眼睛,一旦感染,会很严重;
唇妆也是,三个月左右
通常的保质期等等是说不开封的情况下的放置时间.
其实你可以根据个人情况,也可以一年左右才更换,但是条件允许又或者经常使用的情况下,就三到六个月更换.
⑺ 办理化妆品备案 批文需要多长时间 费用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相关规定,凡是进口化妆品都必须进行备案或行政许可,国产非特殊类产品采取备案制,特殊类产品采取注册制。
所以,你的问题问的过于笼统,首先必须区分非特和特殊类产品,当然你问的是备案,那就是非特了,但非特还要区分进口和国产,流程、周期、资料、费用都是有差别的。
所以你还是优化一下问题再回答。
⑻ 国家规格化妆品的有效期是多少
亲,化妆品和食品、药品类的企业标准一般有效期三年,塑料包装等等工业产品一般6年!
⑼ 商标注册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9)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多少天扩展阅读
《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