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一下,国家药监局颁发的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的有哪些谢谢!
最有效的祛斑方式应该是分析自身色斑形成的原因进行去除。也就是科学的祛斑方式。
除了选择使用适合自己的祛斑方式之外,在日常生活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保证良好的作息时间,不要熬夜;
㈡ 哪些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他们要办理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吗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减肥、祛斑、防晒、除臭、丰胸等化妆品,他们要办理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
㈢ 有哪些化妆品取得国家特证
很多牌子吧
㈣ 化妆品药监局特证产品是什么意思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国妆特字
㈤ 药妆化妆品和特证化妆品是一回事吗,具体有什么区别国家对化妆品广
特证化妆品,主要是指特殊类化妆品,主要有 育发、染发、烫发、美乳、纤体、防晒、祛斑美白、脱毛、除臭;
药妆,现在大部分都是说含有中药成分这类,一般都是广告宣称的;
㈥ 有的化妆品上有一些特殊的批准文号,哪些化妆品需要办理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
需要办理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分为九个类别,分别包括: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新增美白)和防晒类,俗称的九大类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简称:CFDA)颁发的正规上市证明后方可合法销售和使用。
特殊化妆品里国产特殊化妆品及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编号也有区别,具体如下:
(1)CFDA针对国产特殊化妆品颁发的上市证明其载明的批准文号以“国妆特字G+4位年号+4位编号”为准。
(2)CFDA针对进口特殊化妆品颁发的上市证明其载明的批准文号以“国妆特进字J+4位年号+4位编号” 编写。
(6)带特证的化妆品有哪些扩展阅读:
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附件2)进行产品注册申请。
已经受理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并督促企业及时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
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㈦ 哪些化妆品需标有卫装特字号
正规化妆来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有:自
1.卫生许可证。如卫妆准字29(代表省份)-xk(代表许可)-1679(代表批号)
2.生产许可证。如xk16-1083529
3.执行标准。如AB-02,由厂方自己编号
4.如果是特殊类化妆品,应有特殊类化妆品批号。如QG(97)卫妆准字25(代表省份)-QG(“特殊化妆品”标记)-07(代表类别)-0907(代表序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号:01育发02染发03烫发04脱毛05美乳06健美07除臭08祛斑09防晒如果是这九种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上一定要有特殊类化妆品批号,1999年5月后批的批号如:卫妆特字(年份)第0000号。如没有这两种任一种批号,即属于三无产品。
5.进口化妆品:1999年5月前批准的批号如:(91)卫妆准字02(代表类别)-JK(代表进口)-0011号,1999年5月后批准的批号如: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进口化妆品分类号:01发用类02护肤类03美容修饰类04香水类
㈧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哪些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带特证的化妆品有哪些扩展阅读: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及销售包装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产品配方信息的报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以复配形式填报,应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的除外),应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6、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7、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购买注意事项:
当前一些普通用途化妆品在产品标识上宣称具有防晒、祛斑、丰胸、瘦脸瘦腿等功效,但在产品却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此种情况属于虚假夸大宣传,可以按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处理。
消费者在购买了特殊用途化妆品后,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网站进行数据查询,如出现产品标注的内容与查询的信息不符,则为假冒特殊用途化妆品。发现有假冒特殊用途化妆品,可以向当地药监部门投诉。
㈨ 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哪些
《化妆品卫生监督抄条例》第袭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