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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医院秩序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2-17 07:23:56

⑴ 扰乱医院医疗秩序属于什么法律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⑵ 扰乱单位秩序是如何界定的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2)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如有的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无理纠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属借医疗事故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劝阻,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

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未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为人的扰乱行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

3、处罚规定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

(2)扰乱医院秩序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处罚方法

本行为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 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 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成员。

⑶ 卫生局如何应对处置群体恶性医闹事件

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等手段阻挡患者就医或殴打医务人员等,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他们被称为医闹。医闹以医疗纠纷为引线,以闹事为手段,以牟利为目的,破坏了医患双方沟通的规则。因此,有效地治理医闹,建立正常的医疗纠纷处理长效机制刻不容缓。

分清不同医闹的性质

医闹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公安、司法、信访、维稳、卫生等多个部门,单靠卫生部门的力量显然无力进行有效治理。再加上不少医院认为此类问题是“家丑”,对外不忍言、不敢言、不愿言,往往采取花钱买平安的方式解决,结果犹如“抱薪救火”。

经过对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山东省高密市发现该类案件有以下几个新特点:一是态势多发,2010年以来全市共发生医疗纠纷15起,演变为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3起;二是背景复杂,不少案件可以确定有专业医闹的直接参与,模糊了患者家属本身的诉求;三是容易升级,少数患者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易演变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四是比例倾斜,在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数量并未增加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反而在一段时间内明显增加,一定程度反映出非诊疗护理因素对其产生了影响。

针对这些情况,高密市提出对医闹实施“党政主导、部门联动、分级响应、责任追究”的应对策略,探索处理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

设置医闹分级响应机制

不同医闹所产生和形成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对其的处理方式也要区别对待。该市领导小组在接到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规模及程度,将其分为3级,按级响应处置。响应部门分为现场处置、宣传处置、鉴定处置、诉讼处置、信访稳定5个小组,按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稳控工作。

Ⅲ级,为一般事件,参与人数在8人以下。响应部门为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所、市卫生局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专人任总指挥,根据事件需要和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Ⅱ级,为较大事件,参与人数8~15人。有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疗机构不能控制局面。响应部门为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派专人任总指挥,根据事件需要和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Ⅰ级,为重大事件,参与人数15人以上。表现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影响正常诊疗秩序的等。响应部门为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总指挥,根据事件需要和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参与现场处置。

医闹治理须各部门齐出动
治理医闹,各方面的协同作战是十分必要的。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预案,组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卫生局、市信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局也制定了相应的《卫生系统内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行政调解、第三方调解、医学鉴定、法律诉讼等途径来化解纠纷。

为了保证相关部门步调一致,对各级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尤其对一些细节性的问题规定详细,编织起了细密的管理网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卫生局负责受理医疗纠纷的处置和办理领导小组日常具体事务,制定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平安和谐医疗环境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本级处置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为保障系统健康高效运行,该市制订配套文件为各有关部门设立了督促工作的“军令状”。文件规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医疗机构出现失职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包括:未建立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工作机制的;发生医疗纠纷后,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互相推诿,在工作中态度生硬、作风漂浮、措施不力的;发生突发性事件后,不及时处置,导致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的;医疗机构及周边职业医闹人员和黑恶势力猖獗,长期未受到严厉打击的等等。

⑷ 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安管理处罚法第几条处理

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4)扰乱医院秩序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⑸ 去医院看病惹110后该怎么办

上法庭告他去 或者 花点钱你也嘿嘿他 找人揍他

⑹ 因为在医院闹事,被拘留9天,犯了什么法律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医院秩序,致使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版严重损失而又权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⑺ 医闹的处罚规定

1、《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3、《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卫生健康委、公安部)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7)扰乱医院秩序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案例:

江苏连云港七名“医闹”围堵打砸医院被判刑

因不满医疗纠纷的处置结果,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一男子何某某纠集多名亲属围堵医院,与保安发生冲突,打砸医院物品。2015年09月,海州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何某某等7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与该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因对医院的处理、治疗结果不满意,何某某及其亲属多次上访。2014年9月15日上午,何某某及其妻子带领二十余名亲属相继来到该院门口,采取拉横幅、堵大门等手段,向医院施加压力。

在此过程中,何某某等人与医院保安发生冲突,并与保安相互追打,后何某某等人又对医院的收费亭、警务室、导医台等处门窗玻璃、电脑、花盆、栏杆等物品进行打砸,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经鉴定,被砸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020元。

2015年8月6日,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在该起“医闹”案件中的首要分子何某某、积极参加的赵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海州区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认为何某某等7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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