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样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发生医疗过错
您好,判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尊重的少数法则
该法则是指不能仅基于医师从多数经认可的治疗方法中所作的选择而对医师课以责任。医师为诊疗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之专门知识与技术,但各个医师对同一病状的诊疗可能发生不同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相对程度之自由裁量权。刘在裁量范围内之学问,因无过失可言。惟其基于裁量权所采之学问,尤其是采用医师个人独特惯行时,则其方法,应以不违反医学常识,且经医学界公认为合理的方法始可。
以此,医师所用之独特方法或采取之学说,若无医学界公认为含合理之依据,亦可推定其过失。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屑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切记判断责任的有无乃是看其过失的有无;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二)医学判断法则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
(三)最佳判断法则
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美国某些法院还要求,医师所谓的判断必须是其最佳判断,尤其是当该医师知道目前盛行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时,法院并不以该医师之诊疗行为符合一般标准即可免责。也可以说,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屑于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法院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高于一般标准。法院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
最佳判断法则与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有别。若医师的最佳判断虽异于一般的治疗方法,但对患者来说,也增加了诊疗的安全性,则当然可以适用这一法则。若医师的最佳判断不但与传统的治疗方法有违,且还增加患者的其他危险,法院适用该原则时须非常小心,宜适用前述法则以增加医师诊疗的弹性。也即,最佳判断法则应仅适用于该最佳判断的治疗方法不增加患者危险性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属于可尊重的少数时,方可适用。
(四)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
在认定医方过失时,还有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对其影响的问题。
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判断的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有学者认为,此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所谓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行为虽均具有抽象之威胁,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他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将难逃过错之咎。
(五)允许风险法则
或称允许危险法理、容许性危险法则。该法则本是新过失理论的理论依据。它认为,仅有侵害他人权益之事实,并不一定须加以处罚,在某种特殊情况,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益之人类活动的存在,而医疗行为恰属此类。近代以来,科学发达、物质文明进步迅速,使人类生活显著改善,但同时也增加了危害人类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风险。正如汽车给人类带来方便及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一样,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从而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新药的使用,亦伴随着副作用的产生。但是,医学的进步乃是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数次的失败才得到的。因此,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产生责任,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容许性危险理论已成为与患者承诺并重的阻却医疗行为违法性的另一支柱
发生医疗过错如何赔偿
医疗过错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Ⅱ 如何处理医院过错
请将复印的病历委托专业医疗律师评估,了解医院医疗行为过错,如医院确有过错,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诉讼中解决相关鉴定问题。
纵横法律网 陈俊福律师
Ⅲ 医疗过错鉴定有问题吗
1)你可能被忽悠了。根据《举证规则》规定,申请鉴定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提出,也就是说本案已经开庭,那么举证期肯定是届满了的,那么医院是不能再提出申请鉴定的。例外:如果院方是提出重新鉴定,则不受上面的限制,在法庭辨认终结前均可提出。
2)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医疗行为过程中,医方存在仿造、隐瞒、篡改病历的行为,法院是可以不需要鉴定,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的认定的。所谓鉴定,只针对那些需要专门医学知识对专门医疗技术性问题进行确认的程序,而像上述明显的过错行为,是不需要专门的医疗知识来判断的,鉴定是毫无意义的。
3)你完全可以责成你的律师对上面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你也可以直接到法院书面递交上面的意见,拒绝对方的鉴定申请,并要求尽快法院恢复开庭。
Ⅳ 哪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复 患者有损害,制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广州律师管东平
Ⅳ 如何判断医院的误诊 需要哪些材料及证明
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从法律上讲并不是所有的误诊都能够得到赔偿。1、必须专存在医疗过错。判断标准:是否属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应尽的诊疗义务。举个例子一个外伤大出血的病人如果在边远山区的卫生所里没救过来卫生所可能就没有责任;而同样的伤情发生在北、上、广的三甲医院可能就有责任。2、此过错必须造成了损害。比如医院护士误将一瓶生理盐水当作葡萄糖给患者输液了,虽然护士有过错,但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此情况患者就不能主张赔偿。3、即使存在过错且造成可损害,患者能够主张的也不是全部费用,因为即使没误诊原来的病也是要治疗的。所以患者能够主张的是因为误诊而增加的那部分费用。基于以上情况医疗纠纷是最难处理的纠纷,即便您请全国最好的律师也没用,因为他们不懂医学,搞不清什么是应该,什么又是过错。如果误诊确实给您造成了很大伤害,建议您找一个您能说的上话的医生仔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