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门诊和医院有什么区别呢
门诊和医院来区别:级别不同、自设备不同、付款方式有差异等。
1、级别不同
医院的最低级别为一级,最高为三级甲等;诊所没有级别。诊所又称为诊疗所、医务所,是规模比医院小的医疗机构,一般为私人开业的医生诊治病人的场所或者泛指规模较医院小的医疗所。
三级医院是如今中国医院级别中最高的,一般是最大的综合医院或者专科医院。三级医院里还分甲、乙、丙三类,三级甲等医院是三级医院里级最高的。
2、设备不同
医院设备完全;诊所检查设备几乎为零。医院对最低床位数、医护人员数、设备、场地面积等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成立。
医院应有正式的病房和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以实施住院诊疗为主,一般设有相应的门诊部,应有基本的医疗设备,设立药剂、检验、放射、手术及消毒供应等医技诊疗部门,应有能力对住院病人提供合格与合理的诊疗、护理和基本生活服务。
3、付款方式有差异
医院可以使用医保卡看病,结账使用个人的医疗保险卡付款。
门诊则是直接给现金,不能使用医保卡。
『贰』 请问百度医疗这里为什么不设立检验科
网络知道管理员不知道检验科的重要性,有关检验的内容都被分散在各科和 体检 里了。呵呵!你也是检验师吧。
『叁』 综合门诊为什么不算公立医院
公司制度这么定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请假的难度。
『肆』 为什么国家医院不设立单身解决需要科室呢又可以赚钱又可以解决需要啊我觉得合法的总归比较好
首先,那种东西在咱国家是不合法的。医院沾上那玩意迟早被查封。
其次内,功能跟妓院、妓女容之类的重复了,你想让医院抢他们饭碗?
最后,咱国家对这种事一向是遮遮掩掩,不好意思让其上了台面。你丫心够大,打算挑战传统?小心被和谐
『伍』 为什么医院不设立近视科
其实有很多医院都有的,不过一般不叫近视科,叫屈光科
而且现在有很多的专业眼科医院,或者是眼视光医疗机构的,都是有专门看近视的门诊
『陆』 医院可以不设立方便门诊吗
医院当然可以不设立方便门诊啦,现在有的医院本身有的都撤销了,真不方便。
『柒』 为什么大医院没有全能型医生,而小诊所却有
所谓的大医院里边儿没有全能型的医生,是因为人家对待自己的专业度对待自己的病人都是要负责任的,而不是说什么专业都要懂,毕竟大医院的分工比较明确,人家也是要有着明确的规定呢,然而小诊所那些全能型的医生并不说他的专业有多厉害,只不过是他表面上懂一点儿,实际上真的不如到医院里的那些专业医生。
有的时候我们必须要学会保护自己的身体,或者说一旦有了疾病一定要去正规的医院去治疗,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病情得到一个彻底的解决,不要想盲目的相信那些个小诊所。
『捌』 真是弄不明白,为什么非要设立医院…
为了更多的人健康啊!
『玖』 什么叫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是生活中最常见、接触最多的医院,它收治范围广泛,内、外、妇、儿科无不涉及,且诊治的病种非常多。
『拾』 开设综合门诊部的申请条件有什么需要什么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