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傷殘等級鑒定去什麼地方做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是由《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職工初次傷殘鑒定由設內區的市勞動能力容鑒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鑒定由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機構,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選擇具有法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所進行,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㈡ 做傷殘鑒定應該去哪有什麼程序
臨床法醫鑒定項目:
1.損傷程度鑒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2.傷殘程度鑒定
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3.因果關系鑒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4.醫療糾紛司法鑒定
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5.保險理賠鑒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後誤工時間的審查
損傷後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
8.護理依賴程度鑒定、醫療依賴程度鑒定
損傷致殘後對護理及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
9.致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
從損傷形態推測致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10.保險調查
如何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准,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由此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㈢ 傷殘鑒定該到哪裡去做
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回委託傷殘鑒定機構做相答應的殘疾鑒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整形手術傷殘應去哪裡做鑒定擴展閱讀
傷殘鑒定程序: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准,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㈣ 工傷後做了整形手術能做傷殘鑒定嗎 工傷認定已經有了。謝謝
憑原始病歷資料可以的,建議咨詢當地的醫療鑒定機構,各地實際不一樣
㈤ 傷殘鑒定應該在哪裡做
1、勞動能力鑒定應該是在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遞交申請,有鑒定委員會通知傷者到有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㈥ 在哪做整容傷殘鑒定
向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所、醫療鑒定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申請傷殘鑒定!
㈦ 傷殘鑒定到哪裡去做
是不是原因不能查明啊,可以要求交警出具相關的證明到法院訴訟解決;如果事故原因已經查明的話,交警應說明的時間內做出,否則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要求作出。
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鑒定在交警階段可以向交警提出有交管部門委託;進入法院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委託司法鑒定部門作出。
鑒定報告要根據案情的難易程度決定,但一般都在合理時間作出的。
傷殘鑒定可以在法院階段申請法院委託相關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1.按照法律規定,受害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即使事故責任無法查明,交警部門也應當依法出具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書面材料,及時結案。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訴訟至法院,依法索賠。
2.當事者住青島,做傷殘鑒定可以到青大的司法鑒定所或正源司法鑒定所(青島市徐州路90號)。傷殘鑒定和事故認定書沒有必然聯系,但最好由交警部門或法院委託鑒定,以避免因單方委託對方不認可。
3.傷殘鑒定報告書自委託之日起3個月之內作出。
㈧ 怎麼去醫院做傷殘鑒定去哪裡做
不用直接到醫院進行傷殘鑒定,如果是工傷的傷殘鑒定,當事人只需要到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傷殘鑒定即可,申請之後勞動部門會安排當事人到制定的員進行鑒定。
如果是交通事故的傷殘鑒定,就需要到當你的司法部份申請,由當地的司法部門進行安排。
傷殘鑒定包括范圍: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8)整形手術傷殘應去哪裡做鑒定擴展閱讀:
近年來,在我國一些地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迅猛增長,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進行傷殘鑒定的案件,佔到基層法院全部司法鑒定案件的一半左右。
由於鑒定意見對該類案件的判決結果往往具有決定性影響,當事人對傷殘等級鑒定意見不服而申請重新鑒定的案件非常多,由此也引發了很多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存在的問題
一是單方鑒定失真較多。客觀地講,由法院委託的鑒定比較規范,當事人自行委託而出具的傷殘鑒定意見往往問題較多。有些當事人為了在訴訟中追求高額賠償,會單方委託鑒定機構做出有利於自己的傷殘鑒定。
例如,事前找幾家鑒定機構溝通比較,選擇可能評殘等級最高的一家,而不管評定資質和過程是否規范。有的當事人甚至採取賄賂鑒定人的方式,來實現「無殘定級」「低殘高評」的目的,從而導致鑒定意見失實,甚至出現造假的鑒定。
二是鑒定方法不夠規范。一方面,法醫臨床學檢驗不精準導致意見失真。例如,少數鑒定人專業不精,檢驗方法粗糙,不能通過法醫臨床學檢驗獲得客觀結果;對鑒定標准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存在錯誤;盲目採信病史中的檢查和診斷結果;
缺乏對傷病關系、新鮮傷和陳舊傷、變異和損傷的准確鑒別。另一方面,鑒定環節不嚴謹。如送檢材料不全面,受理後又沒有進行必要的材料補充,導致過多依賴鑒定人主觀檢查,造成意見不準確。此外,鑒定意見的分析說明過於簡單,推理不嚴謹,容易導致當事人不信任。
三是鑒定時機把握不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標准以及司法鑒定規范的要求,鑒定時機一般以受傷之日起3至6個月後為宜。但實踐中,大量存在著不同鑒定人對於被鑒定人是否已經達到臨床治療終結的認定差異,通常表現為評價時機提前。
實際上,過早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容易把暫時性功能喪失誤認定為長期性殘疾。另外,由於辦案審限的限制,承辦法官往往會催促鑒定機構在短時間內提供鑒定意見,這也與法醫臨床學、傷殘鑒定應掌握的時間間隔和鑒定時機產生一定沖突。
二、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存在問題的緣由
具體而言,傷殘鑒定中「錯鑒」 「假鑒」等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三點:
一是鑒定等級決定賠償額。由於以傷殘等級為依據的傷殘賠償金標准逐年提高,傷殘鑒定結果對人身損害賠償的判決數額有決定性影響,部分當事人及代理人不惜利用各種人情關系,提高傷殘鑒定的等級,從而獲取高額賠償。
在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情況下,某些鑒定人也樂於接受單方委託,標准放寬,評級靠高不就低。這樣就造成大量傷殘鑒定意見與鑒定標准不符,導致對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的等級持懷疑態度。
二是鑒定具有一定主觀性。傷殘鑒定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依據相應客觀材料作出鑒別、判斷的主觀說明。由於鑒定行為本質上屬於是主觀說明,因此意見難免存在一定出入。
實踐中,不少鑒定意見經重新鑒定後被推翻,往往被認為是不同鑒定人間經驗認識的差異。某些鑒定人也借口主觀判斷作出瑕疵鑒定,使之成為自己規避責任的擋箭牌。
三是鑒定監管機制不完善。目前,司法行政機關對於投訴,時常以屬於專業技術范圍為由模糊處理或是不予處理,導致監督管理往往落不到實處,對大多數傷殘鑒定難以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督,也難以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形成實質性約束。
三、規范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建議
結合上述分析,規范傷殘鑒定應把握三個方面:
一是單方提出申請,對方簽字認可。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訴前自行委託傷殘鑒定有其合理性,當事人可以待評定結論出來後,計算好傷殘賠償金的數額再到法院起訴。
針對申請人的單方委託,為提高出具的鑒定意見的採信率,鑒定機構可以建議申請人通知對方當事人共同來到鑒定機構,在說明情況後,對方也在鑒定申請書上簽署同意鑒定。如此一來,可避免在之後的訴訟中,對方提出異議而不得不重新鑒定。
當前,已經有少數比較權威的鑒定機構採用了此種模式,並大幅提高了法院對該類鑒定意見的採信率。
二是細化鑒定標准,提升鑒定質量。明確申請鑒定的時機,應當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者確因損傷所致的並發症治療終結為准。統一傷殘程度鑒定標准,對於同一類型的鑒定事項採用同樣的方法,運用同樣的標准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才能客觀公正。
在傷殘賠償方面,不同性質的傷殘可以有不同的賠償計算方法。在規制鑒定人主觀判斷方面,主管機關可制定明確細致的標准對鑒定人主觀判斷的合理性進行嚴格界定,也可組織專業機構、專家學者對某些鑒定意見中主觀判斷的合理性進行甄別。
明確對必要鑒定送檢材料的標准,對送檢材料記錄要准確,如影像學攝片數量、讀片記錄攝片時間及片號等。建立超期鑒定催辦制度。法院可與鑒定機構加強溝通,明確催辦期限和部門,保障鑒定意見質量的同時,縮短案件審理周期。
三是加強監督管理,促進行業規范。司法行政機關應指導鑒定協會健全考核培訓機制,提升鑒定人職業倫理;抓好法醫臨床學鑒定業務培訓,提高鑒定人的專業水平;要加強鑒定行業自律,還要依靠社會監督和管理機關的他律;
人民法院在發現超出業務范圍或執業類別范圍的鑒定、因疏忽過失或故意致使鑒定意見明顯失實的鑒定人,可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停止執業、撤銷資格等行政處罰;建立黑名單制度加強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