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醫療事故具體怎麼處理
一、醫療事故處理流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
1、訴前准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後,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
2、訴訟。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後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盡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鑒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盡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范。醫鑒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了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迴旋的餘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隻眼閉隻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鑒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盡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 在更多的時候,醫療鑒定結論是認定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患方應如何索賠呢?本律師認為患方可靈活應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原則,舉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瑕疵並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
⑵ 發生整形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建議以人身損害案提出訴訟後申請法定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否則在醫學會鑒定一般很難得到公正的結論,還有認為是醫療事故必須有對人身損害的事實,即必須有有關檢查的結論報告。
⑶ 醫療事故怎麼處理啊
發生醫療事故怎麼處理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處理醫療事故要注意事項
1、醫療機構應按規定書寫並負責妥善保管病歷,對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的病歷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醫療機構應當應患者的要求在醫療機構內醫、患雙方在場情況下為其復印門診病歷(患者保管的除外)、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客觀病歷資料,主觀病歷部分按規定不能復制,所發生的復印費由患者先行支付。其他病歷在發生爭議時依法封存,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
2、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法保存可能與患者發生的不良後果有關的葯液、血液等現場實物。患方在場的醫、患兩方共同封存,患方不在場的由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封存,由醫方保管。
3、醫患雙方對患者死因有爭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醫、患單方或雙方提出並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醫、患單方提出屍檢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應在屍檢申請單上簽署「不同意屍檢」,不簽署的可以採用第三方見證,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由不同意方負責。醫方代表應為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患方代表應是死者的法定第一繼承人或法定第一繼承人的書面委託人。患方對在醫療機構存放的屍體超過2周不處理的,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處理,相關費用由患方負責。
4、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縣級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的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但當事人不能在處理期間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已受理按自動放棄處理。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處理申請10日內作出中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並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當事人不服首次鑒定,在收到首次鑒定15日內可以向通知其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再次鑒定申請7日內交由省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5、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醫療糾紛的三條途徑:一是醫、患兩方自行協商解決(鼓勵按此方式解決),由患者本人、患者死亡的其法定第一繼承人或者他們的書面委託人向醫方(醫方代表應是經治醫師、經治科室主任、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提出處理意見並說明相關理由,醫方同意的協商完成;醫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醫方處理意見並說明理由,患方同意的協商完成;患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新的處理意見並說明理由。期間醫、患方均有權提出不同意繼續協商,宣布協商不成,另一方可以按其他二條途徑處理。二是按前款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⑷ 關於整形美容的醫療事故的法律咨詢
關於因抄整形美容手襲術造成毀容或容貌受損的事件究竟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確定美容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關鍵在於為病人實施美容手術的主體。如果病人是去各種正式的醫療機構接受美容,發生不良後果符合醫療事故構成條件的,即應按醫療事故處理。按衛生部頒發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予以登記並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等。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發生下良後果則不屬於醫療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權案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⑸ 整容醫療事故如何賠償
確定美容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關鍵在於為病人實施美容手術的主體。如果回病人是去各種正答式的醫療機構接受美容,發生不良後果符合醫療事故構成條件的,即應按醫療事故處理。按衛生部頒發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予以登記並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等。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發生下良後果則不屬於醫療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權案件。微信關注國暉律師事務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識。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責令美發公司賠償原告何某的醫療費用、交通費以及今後治療費,雖然《民法通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於對一定范圍內人格權的侵犯,但鑒於因美容失敗容貌受損,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應給予其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
⑹ 醫療事故怎麼處理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步驟二:專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屬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⑺ 出現醫療事故該怎麼處理
根據事情的真想實事求是處理,如果感覺是醫療事故可以及時的做好以下工作,但是不能在醫院發生打架,暴力事件,因為暴力是解決不好事情的,最好是能冷靜妥善的處理。
一、醫療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專家鑒定結論之外,還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幾方面的書證或物證:
1、門診及住院病歷。
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面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後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
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搶救結束後補記的病歷資料等。門診及住院病歷是病情 發展 和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
化驗單及各輔助科室的檢查結果,如心電圖、腦電圖、B超結果、X片等,這些資料是醫生診斷時的重要 參考 ,對於認定醫療事故也具有很大價值。
3、處方、葯品及葯品包裝袋。
有的醫療事故是由於醫療人員用錯葯、發錯葯導致的,而患者當時所服用葯品的處方箋的底方及其復印件、剩餘葯液及葯品包裝袋等。在此類案件中極具證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屬應注意保存。
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
手術中切除組織是證明有關手術失誤的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如有條件,應盡可能保存。
5、輸血、輸液反應的剩餘液。
因輸血、輸液反應而引起的醫療事故在實踐中佔有相當比例,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剩餘液,故患方在輸血或輸液發生後,應注意保存靜脈點滴剩餘液和剩餘的血液。
6、死者屍體。
對於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屍體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對那些因不明的案件,應盡量動員患者家屬及時進行屍檢,以查清醫方對患者的死亡是否負有責任。
上述有關醫療事故案件的證據,有的保存在患者手裡,如門診病歷及門診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則被醫院以檔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員在調查取證工作中,應盡可能取得患者和醫療單位的配合和支持。
二、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注意事項
作為醫療事故證據之一,病歷的封存,必須是病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院的醫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
1、如果是被授權人,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在復印件背後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是復印和封存委託人的某某時段在某某醫院的住院病歷)。
2、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應持病人的死亡醫學證明和身份證明,但更重要的戶籍證明,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醫院才會接待。
3、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委託他人復印和封存病歷,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持病人親屬身份證復印件及其授權委託書。
醫療事故證據——病歷應當編順序頁碼,並由醫院蓋章,重要的病歷內容應由醫院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以是騎跨章,封存的病歷應當在信封的三條縫都貼上封條,封條最好選用較薄的紙。然後在封條上簽字、手印並註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內容,頁數。並且將貼有封條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個復印件,由醫院蓋章確認。
如果懷疑醫療事故證據的真實性,可以申請做墨跡遺留時間的鑒定。另外,通常醫生查房時檢查病人的病情變化並書寫病程記錄,然後開醫囑和處方以及檢查申請單,然後由護士執行醫囑並製作護理記錄,護理記錄上執行醫囑的內容、執行人及執行的時間,並由執行人簽字,檢驗報告回來後要粘貼在病歷中。病人出院時,醫院還要給病人一份住院收費的明細單。這些組成了一個邏輯體系,如果醫院造假很容易找出破綻。
⑻ 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
步驟一:當事人復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制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