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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整形怎麼構成傷殘級別

發布時間:2021-03-07 14:27:53

① 傷殘等級怎麼劃分

傷殘等級一共十級。

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② 怎樣才能被評為傷殘級別

依據國家標准(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鑒定結果分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等級評定標准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③ 傷殘級別如何確定

這要看是你需要什麼類型的傷殘等級鑒定。
如果是工傷,可以查內閱《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容致殘程度鑒定》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
如果是人身損傷,可以查閱.《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准(試行)》。
如果是交通事故,可以查閱.《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這些標准網上都可以搜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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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傷殘鑒定級別

兩條腿放在一抄起定殘。襲定殘是在傷情穩定之後才能做的,也就是說如果傷者的病情還在恢復中,那麼傷殘鑒定就不能做。因為傷殘鑒定鑒定的是傷者肢體功能受損情況,恢復期中,功能受損情況無法確定。不知道傷者的傷是怎麼受的,是工傷還是人身損害?按你的敘述現在只能做傷情鑒定,不能做傷殘鑒定。

⑤ 怎麼做傷殘級別鑒定

1、傷殘鑒定是去司法鑒定中心做,現在有很多個體的司法鑒定所都可以做的,需專要攜帶完整的病屬歷和醫生的診斷證明,鑒定所的工作人在參閱完整病歷後才能核定傷殘級別;

2、工傷傷殘鑒定的,需要待工傷認定後,本人持有病歷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去鑒定確定傷殘等級。不是工傷傷殘鑒定的,持有病歷到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即可。

⑥ 傷殘級別是怎麼怎麼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准

B. I 分級系列

a )一級

1) 極重度智能損傷;
2) 四肢癱肌力 ≤3 級或三肢癱肌力 ≤2 級;
3) 頸 4 以上截癱,肌力 ≤2 級;
4) 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 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 B. 2 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 ≥90% ,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 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 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 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 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 Ⅳ 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 )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 小腸切除 ≥90%;
14) 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15) 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 全胰切除;
17) 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後,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後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 塵肺 Ⅲ 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19) 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0) 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po2<5.3 kPa(40 mmHg)];
21) 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 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 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 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 10 mL/min ,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707 }imal/L(8 mg/dL) 。

b) 二級
1) 重度智能損傷;
2) 三肢癱肌力 3 級;
3) 偏癱肌力 ≤2 級;
4) 截癱肌力 ≤2 級;
5) 雙手全肌癱肌力 ≤3 級;
6) 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 ≥80% ,伴有四肢大關節中 3 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 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 雙下肢高位缺失;
11) 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
12) 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 雙膝以上缺失;
14) 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 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 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 ≤0.02 ,或視野 ≤8% (或半徑 ≤5°) ;
18 )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 )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 )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 >30 cm2( 註: 2 是平方 );
22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 Ⅲ 級;
23 )心功能不全三級;
24 )食管閉鎖或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5 )小腸切除 3/4 ,合並短腸綜合症;
26) 肝切除 3/4 ,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7) 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 Budd-chiari 綜合征;
28) 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30) 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 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 )塵肺 Ⅲ 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 )塵肺 II 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po2 < 5. 3 kPa(40 mmHg)]; (註: PO2 中 2 是下標)
34) 塵肺 Ⅲ 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 )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 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 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 )肝血管肉瘤;
40) 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內生肌酐清除率< 25 mL/min 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450 μmol/L,
(5 mg/dL) ;
41 )職業性膀胱癌;
42) 放射性腫瘤。

c) 三級
1) 精神病性症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 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 重度癲癇;
4) 偏癱肌力 3 級;
5) 截癱肌力 3 級;
6) 雙足全肌癱肌力 ≤2 級;
7) 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 ≥70% ,伴有四肢大關節中 2 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 )面部瘢痕或植皮 ≥2/3 並有中度毀容;
11) 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 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 )一側肘上缺失;
14 )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 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 0° ~ 9° 者;
16 )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 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 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 ≤0.05 或視野 ≤16 % (半徑 ≤10°) ;
20 )雙眼矯正視力< 0.05 或視野 ≤16%( 半徑 ≤10°);
21) 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 0.1 或視野 ≤24 %(或半徑 ≤15°);
22) 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 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 )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 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 >30 cm2 (註: 2 為平方) ;
26 )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 >30 cm2 (註:同上) ;
27) 舌缺損>全舌的 2/3;
28 )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成形術;
29) 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 6 根以上;
30) 一側全肺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
31) 一側全肺切除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 度房室傳導阻滯;
33 )肝切除 2/3 ,並肝功能中度損害;
34) 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 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 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 )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 膀胱全切除;
39) 塵肺 Ⅲ 期;
40 )塵肺 II 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 )塵肺 II 期合並活動性肺結核;
42 )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 粒細胞缺乏症;
44) 再生障礙性貧血;
45 )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 )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7) 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 ≤2× 1010 (註: 10 的 10 次方) /L;
48 )砷性皮膚癌;
49) 放射性皮膚癌。

d )四級
1 )中度智能損傷;
2 )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 )單肢癱肌力 ≤2 級;
4 )雙手部分肌癱肌力 ≤2 級,
5 )一手全肌癱肌力 ≤2 級;
6 )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 )面部中度毀容;
全身瘢痕面積 ≥60% ,四肢大關節中 1 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 )面部瘢痕或植皮 ≥1/2 並有輕度毀容;
10 )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 )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 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 一側膝以上缺失;
14) 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 )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 0.2 或視野 ≤32% (或半徑 ≤20°) ;
17 )一眼矯正視力< 0.05 ,另眼矯正視力 ≤0.1
18) 雙眼矯正視力< 0.1 或視野 ≤32 % (或半徑 ≤20°) ;
19) 雙耳聽力損失 ≥91dB;
20) 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 一側上頜骨缺損 1/2 ,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 >20 cm2 (註: 2 為平方) ;
22 )下領骨缺損長 6cm 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 >20 cm2 (註: 2 為平方)
23) 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 )面頰部洞穿性缺損 >20 cm2 (註: 2 為平方);
25 )雙側完全性面癱;
26 )一側全肺切除術;
27 )雙側肺葉切除術;
28) 肺葉切除後並胸廓成形術後;
29 )肺葉切除並隆凸切除成形術後;
30) 一側肺移植術;
31 )心瓣膜置換術後;
32) 心功能不全二級;
33 )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 )全胃切除;
35) 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 )小腸切除 3/4;
37) 小腸切除 2/3 ,包括回盲部切除;
38) 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 )外傷後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 )肝切除 2/3;
41 )肝切除 1/2 ,肝功能輕度損害;
42) 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 腎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 輸尿管修補術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 永久性膀胱造瘺;
47) 重度排尿障礙;
48 )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 ≥50 mL;
49) 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 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 )塵肺 II 期;
53 )塵肺 I 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症;
54 )塵肺 Ⅰ 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 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6) 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 )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 五級
1) 癲痛中度;
2) 四肢癱肌力 4 級;
3) 單肢癱肌力 3 級;
4) 雙手部分肌癱肌力 3 級;
5) 一手全肌癱肌力 3 級;
6) 雙足全肌癱肌力 3 級;
7) 完全運動性失語;
8 )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 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 )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 ≥50% ,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 ≥1/3 並有毀容標准之一項;
12) 脊柱骨折後遺 30° 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 一側前臂缺失;
14 )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 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 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 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 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 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0 )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 一側膝以下缺失;
22) 第 Ⅲ 對腦神經麻痹;
23 〕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葯物維持眼壓者;
24 )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 ≤0.3 或視野 ≤40% (或半徑 ≤25°);
25 )一眼矯正視力< 0.05 ,另眼矯正視力 ≤0. 2 ~ 0. 25;
26 )一眼矯正視力< 0.1 ,另眼矯正視力等於 0.1;
27 )雙眼視野 ≤40% ( 或半徑 ≤25°) ;
28 )一側眼球摘除者;
29 )雙耳聽力損失 ≥81 dB;
30 )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 )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 )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 )一側上頜骨缺損> 1/4 ,但< 1/2 ,伴軟組織缺損 >10 cm2 (註: 2 為平方),但< 20 cm2 (註: 2 為平方) ;
34 )下頜骨缺損長 4 cm 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 >10 cm2 (註: 2 為平方) ;
35 )舌缺損 >1/3 ,但< 2/3;
36) 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 )雙肺葉切除術;
38 )肺葉切除術並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 隆凸切除成形術;
40) 食管重建術後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 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 )食管胸膜瘺;
43) 胃切除 3/4;
44 )十二指腸憩室化;
45 )小腸切除 2/3 ,包括回腸大部;
46) 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 肝切除 1/2;
48) 胰切除 2/3;
49 )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 )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 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 )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3) 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
54 )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 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 陰莖全缺損;
57) 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 )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 )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 陰道閉鎖;
61 )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 )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 )肺功能中度損傷;
64 )中度低氧血症;
65) 莫氏 Ⅱ 型 Ⅱ 度房室傳導阻滯;
66 )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 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 ≤4 × 1010 (註: 1010 為 10 的 10 次方) /L) 並有出血傾向;;
68 )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 3×109 (註: 109 為 10 的 9 次方) /L( < 3 000/mm3( 註:: 3 為立方))或粒細胞含量< 1.5×109 (註: 109 為 10 的 9 次方) /L(1 500/mm3 (註: 3 為立方));
69)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 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 50 mL/min 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177 μmol/L(>2 mg/dL) ;
71 )放射性損傷致睾丸萎縮;
72) 慢性重度磷中毒;
73) 重度手臂振動病。

f) 六級
1) 輕度智能損傷;
2) 精神病性症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 三肢癱肌力 4 級;
4) 截癱雙下肢肌力 4 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⑦ 如何區分傷殘級別

符合工傷鑒定標准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是鑒定傷殘等級的國家標准。
符合評殘標准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⑧ 傷殘鑒定級別怎麼分

什麼傷?

⑨ 怎麼界定傷殘等級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整形後做傷殘鑒定對評殘等級有影響沒

視具體情況而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依上述規定,進行工傷鑒定的前提是必須達到「醫療終結期滿」,即停工留薪期滿才能申請進行。如1年後,仍未醫療終結,是不能申請的。

另外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規定,

第八條 〔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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