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化妝品產業的管理法規
2007年7月1日,中國實施了《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新版《化妝品衛生規范內》的頒布,說容明國家對化妝品的管理法規越來越完善,尤其是對原料的管理更加嚴格,比如新規要求化妝品在選擇和使用化工原料時更注重其純度。對於原料的提供者化工企業來說,禁用化工原料的增加對於他們的生產會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可以預料,部分化工產品將會因此失去傳統市場。而對整個精細化工領域來說,開發新的高效、環保產品將是必然趨勢。
❷ 化妝品的定義是什麼
目前國際上對化妝品的概念尚沒有統一定義。歐盟現行的《化妝品規程》中專定義化妝屬品是接觸於人體外部器官(表皮、毛發、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者口腔內的牙齒和口腔黏膜,以清潔、發出香味、改善外觀、改善身體氣味或保護身體使之保持良好狀態為主要目的的物質和制劑。美國食品和葯品管理局對化妝品的定義是:用塗抹、散布、噴霧或者其他方法使用於人體的物品,能夠起到清潔、美化,促使有魅力或改變外觀的作用。日本對化妝品的定義是:為了清潔和美化人體、增加魅力、改變容貌、保持皮膚及頭發健美而塗抹、散布於身體或用類似方法使用的物品,是對人體作用緩和的物質。
❸ 化妝品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化妝品的法律法規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具體介紹如下: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於1991年3月27日衛生部令第13號發布施行,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製定。
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是為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由衛生部於1989年11月13日發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於2011年1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通過,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2005年9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1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新修訂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調整有關廣告監管規章相應條款的決定》,《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已被修改。
5、《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於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❹ 國家現今有哪關於化妝品的法律法規
❺ 化妝品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是那些
《產品質量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費》
《反不正當競爭法》
《刑法》
可能就只有這些輔助性法律,具體法律沒有吧
❻ 如何判斷一個產品是否屬於我國法規定義的化妝品范疇
在我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❼ 化妝品的處罰依據什麼法律
根據2016年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特別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移交公安部門,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經營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化妝品的;
(二)經營未取得化妝品注冊證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
(三)經營未經備案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
(四)經營含禁用原料、未經審查批準的新原料的化妝品的;
(五)經營假冒化妝品、偽造產地的化妝品、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注冊證的化妝品的;
(六)擅自更改化妝品使用期限的;
(七)自行配製或者分裝化妝品的;
有前款七項情形的,沒收用於違法配製或者分裝的化妝品、原料、包裝材料和設備。
第六十四條(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經營違法的化妝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一)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准、規范或者不符合經注冊、備案要求的化妝品的;
(二)經營超量或者超范圍使用限用原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三)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
(四)經營利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妝品或者原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五)經營利用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生產的化妝品的;
(六)經營超過許可范圍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化妝品的;
(七)美容美發等經營者未按照產品標簽和使用說明要求使用化妝品的;
(八)拒不履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停止營業經營、責令停止銷售等決定的。
❽ 法律對化妝品生產及其廣告宣傳有哪些規定
某省工商局前不久進行的商品質量抽查顯示:特殊化妝品質量問題嚴重,對消費者來說,實在是「美麗的陷阱」。抽查發現,許多化妝品雖標明具有特殊化妝品的功能,卻沒有特殊化妝品批准文號,屬非法生產的商品,並對消費者構成欺騙性宣傳。更為嚴重的是,一些祛斑類化妝品汞含量嚴重超標,甚至超過國家標準的幾千倍、上萬倍。問:法律對化妝品及其廣告宣傳有哪些規定?
根據衛生部1989年發布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界定,所謂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而特殊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雀斑、防曬的化妝品。化妝品是一種與人體密切接觸的化學物品,一旦質量存在問題,對人體的傷害將是直接而嚴重的,所以法律對它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嚴格的標准。 首先,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具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頒發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同時,生產企業在化妝品投放市場前,還必須按照國家《化妝品衛生標准》對產品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對質量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未經檢驗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其次,對於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來說有五種化妝品不能銷售:(1)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2)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3)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4)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5)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一旦這些經營單位違反,則將招致輕則罰款、重則刑事責任的懲罰。 最後,就化妝品的廣告宣傳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門為其制定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美容類化妝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化妝品檢測站(中心)或者衛生防疫站出具的檢驗合格的證明;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行政部門核發的批准文號;」才能申請發布廣告。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14條和《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化妝品廣告禁止出現下列內容:(1)化妝品名稱、製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誇大的;(2)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3)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的;(4)有貶低同類產品內容的;(使用最新創造、最新發明、純天然製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6)有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的;(7)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❾ 如何理解法規中關於化妝品功能的界定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將化妝品功能界定為「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專修飾屬目的」。具體如下: 1.清潔作用: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部位的污垢、彩妝進行清潔,如潔面霜、沐浴液、洗發香波、睫毛膏卸妝液等。 2.消除不良氣味:通過抑汗或掩蓋方法,達到減輕和消除體臭的作用,如抑汗劑、祛臭劑等。 3.護膚、護發作用:保護皮膚,使皮膚滋潤、光滑和富有彈性,以抵禦寒風、烈日和紫外線等的損害,達到保持皮膚水分、延緩皮膚衰老的目的;保護毛發,使毛發柔順,達到防止毛發枯斷的目的。如潤膚霜、防曬霜、潤發油、護發素等。 4.美容和修飾作用: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進行美化和修飾,達到美化容顏、賦予人體香氣的目的,如香粉、胭脂、唇膏、發膠、染發劑、燙發劑和香水等。
❿ 化妝品命名規定的規定內容
第一條為保證化妝品命名科學、規范,保護消費者權益,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
第三條化妝品命名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化妝品名稱一般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名稱順序一般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第五條化妝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
(二)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三)醫學名人的姓名;
(四)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六)已經批準的葯品名;
(七)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
(八)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前款第七項規定中,表示防曬指數、色號、系列號的,或注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表示的除外;注冊商標以及必須使用外文字母、符號的需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但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除外,如維生素C。
第六條化妝品的商標名分為注冊商標和未經注冊商標。商標名應當符合本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化妝品的通用名應當准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主要原料或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條化妝品的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
第九條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
第十條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可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內容。
第十一條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彙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條進口化妝品的中文名稱應當盡量與外文名稱對應。可採用意譯、音譯或意、音合譯,一般以意譯為主。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