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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廣告受什麼監督

發布時間:2021-02-26 07:30:24

化妝品質量監督歸誰管

各地方的質量技術監督局

Ⅱ 法律對化妝品生產及其廣告宣傳有哪些規定

某省工商局前不久進行的商品質量抽查顯示:特殊化妝品質量問題嚴重,對消費者來說,實在是「美麗的陷阱」。抽查發現,許多化妝品雖標明具有特殊化妝品的功能,卻沒有特殊化妝品批准文號,屬非法生產的商品,並對消費者構成欺騙性宣傳。更為嚴重的是,一些祛斑類化妝品汞含量嚴重超標,甚至超過國家標準的幾千倍、上萬倍。問:法律對化妝品及其廣告宣傳有哪些規定?
根據衛生部1989年發布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界定,所謂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而特殊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雀斑、防曬的化妝品。化妝品是一種與人體密切接觸的化學物品,一旦質量存在問題,對人體的傷害將是直接而嚴重的,所以法律對它的生產和銷售制定了嚴格的標准。 首先,化妝品生產企業必須具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頒發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同時,生產企業在化妝品投放市場前,還必須按照國家《化妝品衛生標准》對產品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對質量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未經檢驗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其次,對於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來說有五種化妝品不能銷售:(1)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2)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3)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化妝品;(4)未取得批准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5)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一旦這些經營單位違反,則將招致輕則罰款、重則刑事責任的懲罰。 最後,就化妝品的廣告宣傳來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門為其制定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美容類化妝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化妝品檢測站(中心)或者衛生防疫站出具的檢驗合格的證明;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行政部門核發的批准文號;」才能申請發布廣告。 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14條和《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化妝品廣告禁止出現下列內容:(1)化妝品名稱、製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誇大的;(2)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3)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的;(4)有貶低同類產品內容的;(使用最新創造、最新發明、純天然製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的;(6)有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的;(7)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Ⅲ 我國廣告法對化妝品廣告的管理規定有哪些

在廣大女性消費者使用的化妝品中有很多是不合格的,甚至有對使用者造成傷害的化妝品。因此,我國針對這一問題就制定了化妝品廣告法律,對虛假的化妝品廣告進行了法律制裁。那麼,化妝品廣告法律有哪些管理方法呢?下面就讓我為大家介紹一下化妝品廣告法律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化妝品廣告的管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布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它類似的辦法,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
第三條化妝品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科學、准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更多廣告法律專題
第四條化妝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條廣告客戶申請發布化妝品廣告,必須持有下列證明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四)美容類化妝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化妝品檢測站(中心)或者衛生防疫站出具的檢驗合格的證明;
(五)特殊用途化妝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批准文號;
(六)化妝品如宣稱為科技成果的,必須持有省級以上輕工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科技成果鑒定書;
(七)廣告管理法規、規章所要求的其它證明。
第六條廣告客戶申請發布進口化妝品廣告,必須持有下列證明材料:
(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化妝品進口的有關批件;
(二)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化妝品合格的證明;
(三)出口國(地區)批准生產該化妝品的證明文件(應附中文譯本)。
第七條廣告客戶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應當在廣告中註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

天涵水廣告策劃

Ⅳ 化妝品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化妝品的法律法規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具體介紹如下: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於1991年3月27日衛生部令第13號發布施行,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製定。

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是為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由衛生部於1989年11月13日發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於2011年1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通過,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2005年9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1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新修訂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調整有關廣告監管規章相應條款的決定》,《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已被修改。

5、《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於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Ⅳ 廣告監督管理的內容和原則是什麼

廣告監督管理的內容和原則是:通過立法和行政執法,對廣告主體和廣告活動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檢查。

廣告監督管理的對象是廣告活動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以及其在廣告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廣告內容和廣告活動。廣告內容指廣告主為了推銷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通過媒介或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傳遞的信息。

廣告活動主體之間為了達到推銷某種產品或服務的目的,產生的廣告委託、設計、製作、代理和發布等一系列行為。對廣告內容進行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為保證廣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避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對廣告活動進行監管的目的是為建立依法經營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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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監督管理特點:

第一,廣告監督管理必須依法進行。廣告監督管理活動必須依法進行,這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在廣告監督管理中的一個具體體現。

第二,廣告監督管理具有強制性。廣告監督管理體現的是國家管理社會事務的意志,並由法律、行政法規保證實施,廣告活動的主體必須接受廣告監督管理。

第三,廣告監督管理具有綜合性。廣告監督管理並不局限於廣告活動的某一個方面,而是貫徹於廣告活動的全過程,不但廣告的設計、製作、發布要接受廣告的監督管理,廣告的內容等也必須接受廣告的監督管理。

Ⅵ 我國對廣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
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制
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
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
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准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
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
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
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
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
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葯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
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做
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
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
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葯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
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
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
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
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
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
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
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
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
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
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
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葯品、醫
療器械、農葯、獸葯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
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
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
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
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
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
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
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
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
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
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
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
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
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
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
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葯品、醫療
器械、農葯、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
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
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
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
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
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
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
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
的;(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
人名義、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
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
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
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准。

Ⅶ 食品葯品監管局監管化妝品監管什麼

食品葯品監管局監管
一、組織協調、監督監察有關部門實施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與評價工作;指導、協調食品安全檢測與評價體系建設;收集匯總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監督有關部門實施食品標準的有關工作。

三、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根據縣政府授權,組織開展全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貫徹實施國家、省葯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五、監督實施國家頒布的葯品法定標准,醫療機構制劑和中葯飲片炮製規范,醫療器械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六、監督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單位實施葯品生產、經營、制劑質量規范和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七、監督葯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葯品、醫療器械質量,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葯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和責任人,監管全縣中葯材種植和經營行為。

八、依法監管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戒毒葯品、放射性葯品及特種葯械。

九、負責葯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工作,依法檢查葯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廣告。

十、承擔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化妝品監管;
化妝品注冊由衛生監督機構負責
1.進口化妝品單位和個人應向進口地區地市級以上〈含地市〉衛生監督機構 提出申請
2.含新原料或葯物的化妝品及特殊用途的化妝品,生產者應向省、自治區、 直轄市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申請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成立於2002年1月23日,是衛生部承擔行政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也是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對外的統一窗口,人員依照公務員管理。
目前,監督中心已承辦8項由衛生部直接審批的行政許可工作,分別是:
1、新資源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受理、評審;
2、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受理、評審;
3、首次進口的化妝品受理、評審;
4、化妝品新原料受理、評審;
5、消毒劑、消毒器械受理、評審;
6、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受理、評審;
7、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工作相關事項;
8、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甲級)的受理、資料審查、評審意見匯總

Ⅷ 化妝品的國家監管

化妝品公司的日常運營,是在工商行政管理、質量與技術監督、衛生監督、食品與葯品等政府部門的監管下進行的,本文所討論的是在產品流通領域的監管,其他類型的監管不在本文的討論之列。
(一)衛生監督、食品與葯品監督(局)
這兩個部門對化妝品的管理均是依據同一套法例進行的,主要是國務院頒發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只是廣東、上海、北京三地職責的實施放在食品與葯品監督(局)。
我國對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審批制,有兩個方面,首先是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設立需要審批,監管部門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對工廠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批准,並發出《衛生許可證》。其次是對於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實施審批,審批合格後才能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
國家還制定了若干個標准來規范審批後企業在生產、銷售環節的行為。如《化妝品衛生標准》用於規范化妝品的成份、衛生學等指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用於規范化妝品的包裝標注及說明書。
這兩個部門是化妝品行業的主管部門,它們的政策措施直接影響著行業的發展,其監管有如下幾個可能的趨勢:
1、改審批制為備案制,即化妝品產品及其生產廠商無需審批,自願注冊,廠家對產品的安全性負責,國家規定部分禁用物質。
2、生產廠家必須接受按化妝品良好生產規范(GMP)管理。
3、修改標簽規范,強令成份公開、加入警示標識。
在這些趨勢中以第3項為最快可能實施,新的標簽標准已修定,正在審批程序中。
屬於這些部門管理執行的還有《化妝品廣告管理條例》,但有了《廣告法》以後,衛生行政部門就較少在這些方面作為。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
該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經濟秩序管理,我們較常接觸應用的法律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這些法律規范了經營者的一些行為,如禁止假冒偽劣、地方保護、虛假宣傳等。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虛假宣傳。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禁止虛假宣傳、表示有功效時需有科學證明、不能使用絕對化語言、要有適當的警示是工商對我們行業內的重點監管的項目,也是這幾個法律的共性。
(三)質量技術監督(局)
該機構是依照《產品質量法》、《計量法》、《標准化法》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許可條例》規定,化妝品廠設立時,需要經過工廠審查,領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方能生產。
在產品的製作過程,企業必須按照一定的標准生產產品,這些標准可能是國家標准、部頒標准、行業標准、企業標准。這些標准涉及膏霜、乳液、洗面奶等20多個,為了統一證實產品的性狀,對產品的檢驗還需按公允的方法進行,這里包括使用的儀器、器具合符標准、檢驗方法合符標准。執行的是《化妝品衛生化學標准檢驗方法》、《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化妝品通用試驗方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會不定期地上門抽檢,在流通領域內也會進行抽檢。

Ⅸ 化妝品屬於政府什麼部門監管

化妝品公司的日常運營,是在工商行政管理、質量與技術監督、衛生監督、食品與葯品等政府部門的監管下進行的。
(一)衛生監督、食品與葯品監督(局)
這兩個部門對化妝品的管理均是依據同一套法例進行的,主要是國務院頒發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只是廣東、上海、北京三地職責的實施放在食品與葯品監督(局)。
我國對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審批制,有兩個方面,首先是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設立需要審批,監管部門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對工廠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批准,並發出《衛生許可證》。其次是對於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實施審批,審批合格後才能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
國家還制定了若干個標准來規范審批後企業在生產、銷售環節的行為。如《化妝品衛生標准》用於規范化妝品的成份、衛生學等指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用於規范化妝品的包裝標注及說明書。
這兩個部門是化妝品行業的主管部門,它們的政策措施直接影響著行業的發展,其監管有如下幾個可能的趨勢:
1、改審批制為備案制,即化妝品產品及其生產廠商無需審批,自願注冊,廠家對產品的安全性負責,國家規定部分禁用物質。
2、生產廠家必須接受按化妝品良好生產規范(GMP)管理。
3、修改標簽規范,強令成份公開、加入警示標識。
在這些趨勢中以第3項為最快可能實施,新的標簽標准已修定,正在審批程序中。
屬於這些部門管理執行的還有《化妝品廣告管理條例》,但有了《廣告法》以後,衛生行政部門就較少在這些方面作為。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
該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經濟秩序管理,我們較常接觸應用的法律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這些法律規范了經營者的一些行為,如禁止假冒偽劣、地方保護、虛假宣傳等。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虛假宣傳。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禁止虛假宣傳、表示有功效時需有科學證明、不能使用絕對化語言、要有適當的警示是工商對我們行業內的重點監管的項目,也是這幾個法律的共性。
(三)質量技術監督(局)
該機構是依照《產品質量法》、《計量法》、《標准化法》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許可條例》規定,化妝品廠設立時,需要經過工廠審查,領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方能生產。
在產品的製作過程,企業必須按照一定的標准生產產品,這些標准可能是國家標准、部頒標准、行業標准、企業標准。這些標准涉及膏霜、乳液、洗面奶等20多個,為了統一證實產品的性狀,對產品的檢驗還需按公允的方法進行,這里包括使用的儀器、器具合符標准、檢驗方法合符標准。執行的是《化妝品衛生化學標准檢驗方法》、《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化妝品通用試驗方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會不定期地上門抽檢,在流通領域內也會進行抽檢。

Ⅹ 化妝品行業屬於哪個部門監管是不是隨餐飲行業一塊兒被劃到葯監部門了

化妝品公司的日常運營,是在工商行政管理、質量與技術監督、衛生監督、食品與葯品等政府部門的監管下進行的。
衛生監督、食品與葯品監督(局)
這兩個部門對化妝品的管理均是依據同一套法例進行的,主要是國務院頒發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只是廣東、上海、北京三地職責的實施放在食品與葯品監督(局)。
我國對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審批制,有兩個方面,首先是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設立需要審批,監管部門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對工廠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批准,並發出《衛生許可證》。其次是對於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實施審批,審批合格後才能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
國家還制定了若干個標准來規范審批後企業在生產、銷售環節的行為。如《化妝品衛生標准》用於規范化妝品的成份、衛生學等指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用於規范化妝品的包裝標注及說明書。

餐飲行業一塊兒被劃到葯監部門,中國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必須先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後開業。只要是對外營業,不管是試營業還是正式營業都要先辦證。至於出現試營業的說法,那隻是業戶單方面的強調,法律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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