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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對出現醫療差錯本人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1-03-06 23:01:57

❶ 請問由醫療差錯引起的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兩種解決途徑:
一是私了:與經治醫生協商,如果他自認理虧,有可能會同意與你回私下達成經答濟補償協議
二是正常途徑:到醫院的醫務科反映情況,待醫院的調查結果。如對院方的結果不滿意,則向上級有關部門(衛生局的醫務處)反映情況,請求醫療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確實有問題的話和醫院談補償條件。
不建議你直接提起醫療訴訟,因為大眾對醫學了解程度低,往往把一些並發症誤作為事故,直接打官司勝率很低。而且醫療訴訟有其特殊性,要經過醫療仲裁委員會仲裁,不僅僅是醫方取證。故你先聽取一下相關部門的意見,如果確實有問題再考慮起訴,否則有可能白白浪費時間、訴訟費,又惹一肚子氣。不要直接到律師所去問「這個官司我能不能打?」,結果肯定是「能」。因為不論輸贏,律師費你都要付,他們才不管結果如何。律師懂法,但不懂醫,對於醫療他們懂的並不就比你多,不能事先就判斷輸贏,他們多數時候只關心你「打不打」官司,除非你是他們親戚(玩笑話)。

❷ 做為一名醫務人員遇到醫療糾紛該咋辦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2、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並加強管理。4、改進服務作風,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切實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5、實施知情同意,醫院在醫療活動的不同階段都要防範醫療爭議,自始至終都要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通過告知明確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疾病發展轉歸過程和醫療服務的損害特性,明確醫療服務合同履行的風險。

❸ 如何醫療差錯及醫療事故的處理辦法

這是一個不同的看待,因為醫生會站在醫院的角度去看,病人會站在病人的角度去說。醫生內就是醫生容,患者就是患者,因為所掌握的知識不同,利益不同,站的角度不同,所以看待就不同。不過,我說了半天不知道你想知道什麼?希望補充。

❹ 醫療差錯發生後,患者要求賠償,怎麼處理 面試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經及時糾正未給病人造版成嚴重後果或未造成權任何後果的醫療糾紛。依《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後果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殘廢、傷殘、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對於沒有達到事故程度的醫療過失,均應認定為醫療差錯。換言之,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特徵基本相同,兩者之者的唯一不同是損害後果程度上的差異。先是協商解決。

❺ 如果你在醫療工作出現失誤,造成醫療差錯,你認為該怎麼辦

看具體情況了,要是很嚴重,就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❻ 護士工作中出現醫療差錯會怎麼處理

第一不能瞞天過海的思想,不能有僥幸心理。因為有時候自己主觀判斷內的小差錯可能會造成容很大的麻煩,如果是在集體里工作的話,1)可以詢問你的同事或者有經驗者 2)認為是比較難處理的或者自己沒有這個許可權的那就要請示上級 3)最好可以自行解決的就盡快去處理,不要拖拉。 4)萬事遵循第三條,沒有辦法了才選擇其他方法 5)知錯能改就是好。解決問題要誠懇。
第二 有句話是傻瓜犯錯誤是給聰明人看的。也就是平時多多注意看看前輩們是怎麼做的,周邊同事范的錯自己可以分析一下為什麼會發生,我遇到了怎麼處理或者避免。這是聰明人做的事情。
第三 平時多和同事交流,聽取別人的話的時候要耐心,別以為人家講的都不是重點,可能這些廢話是重點故事發生的的背景。寬以待人!人情是用來欠的,只有欠來欠去才有往來。(出自《蝸居》宋思明。經典啊!

❼ 面對醫患糾紛怎麼處理

醫患糾紛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無法避免卻又必須冷靜面對的問題,如何應對醫患糾紛已成為當前醫院(個體醫生)與患者雙方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難點。

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談到醫患糾紛的處理時,認為醫患雙方對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義務並不十分清楚,也是引發醫患糾紛的深層原因。因此,醫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不僅是預防和減少醫患糾紛的重要措施,也是確認醫患雙方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主要依據。任何一方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義務的不履行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免除或減輕對方的民事賠償責任。
醫院的權利主要包括治療權(疾病檢查權、自主診斷權、醫學處方權);醫學研究權;醫護人員的人權尊嚴權等。醫院的義務主要有九個方面:依法開業及執業的義務;依法或依照雙方約定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對社會及患者的忠實誠信義務;向患者及家屬說明病情、治療措施、注意事項等告知義務;醫療轉診義務。對不能治療的疾病,應及時建議患者轉院治療;報告義務。發生重大醫療事故等情況時,應依法向衛生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職業道德方面的義務,如診療最優化,用葯適量,手術合理,治療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醫療費用最低等。
患者作為醫患關系中的弱勢一方,更需明確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胡法官介紹說,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衛生部的一些部門規章、醫療操作規范等有關規定,患者的權利非常廣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財產權;公平醫療權;自主就醫權(包括選擇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知情與同意權。患者對疾病的病情、治療措施、醫護人員的情況等享有知情權,而醫院採取的治療行為應事先徵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之後方可進行;醫療文件的查閱權、復印權;監督權;索賠權;請求迴避權。對可能影響公正、公平醫療事故鑒定的組成人員,有權提出迴避。同時,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履行如下義務:一是遵守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醫院的相應管理;二是尊重
醫務人員的人格及工作;三是積極配合醫療服務,嚴格遵照醫囑進行治療;四是接受強制治療義務。患者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主動接受強制性治療;五是交納醫療費用的義務;六是防止擴大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後,患者應採取積極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否則患者的擴大損失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如何應對醫患糾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一是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二是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醫患雙方在醫患糾紛訴訟中應注意哪些事項時,首先患者在起訴時應注意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二款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患者應當在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一年內向醫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出訴訟時效後就會失去法律的保護,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判。第二,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的規定,醫患糾紛的證據責任分配是責任倒置,具體而言,患者在起訴時應提交在醫院就診治療、遭受損失的事實及具體數額等相關證據材料,而醫院需承擔證明自己在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或過失的充分證據,否則,醫院就需承擔對患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第三,應選擇最恰當的法律、法規及有針對性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和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因為同一醫患糾紛可能發生法律競合的問題,但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其法律責任可能有較大區別,關鍵是看哪一部法律、法規,哪一具體法律條款對自己更有利。訴訟中應圍繞核心問題進行舉證、質證,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標准與范圍
醫療人身侵權損害的賠償標准有兩種:一種是醫療事故條例規定的賠償標准,但此規定只適用於構成醫療事故的醫患糾紛;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及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等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賠償標准,適用於醫療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具體賠償范圍: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此外,受害者還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對於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和醫療費用不足、被撫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❽ 出現醫療事故該怎麼處理

根據事情的真想實事求是處理,如果感覺是醫療事故可以及時的做好以下工作,但是不能在醫院發生打架,暴力事件,因為暴力是解決不好事情的,最好是能冷靜妥善的處理。

一、醫療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專家鑒定結論之外,還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幾方面的書證或物證:

1、門診及住院病歷。

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面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後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
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搶救結束後補記的病歷資料等。門診及住院病歷是病情 發展 和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

化驗單及各輔助科室的檢查結果,如心電圖、腦電圖、B超結果、X片等,這些資料是醫生診斷時的重要 參考 ,對於認定醫療事故也具有很大價值。

3、處方、葯品及葯品包裝袋。

有的醫療事故是由於醫療人員用錯葯、發錯葯導致的,而患者當時所服用葯品的處方箋的底方及其復印件、剩餘葯液及葯品包裝袋等。在此類案件中極具證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屬應注意保存。

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

手術中切除組織是證明有關手術失誤的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如有條件,應盡可能保存。

5、輸血、輸液反應的剩餘液。

因輸血、輸液反應而引起的醫療事故在實踐中佔有相當比例,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剩餘液,故患方在輸血或輸液發生後,應注意保存靜脈點滴剩餘液和剩餘的血液。

6、死者屍體。

對於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屍體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對那些因不明的案件,應盡量動員患者家屬及時進行屍檢,以查清醫方對患者的死亡是否負有責任。

上述有關醫療事故案件的證據,有的保存在患者手裡,如門診病歷及門診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則被醫院以檔案形式保存。司法人員在調查取證工作中,應盡可能取得患者和醫療單位的配合和支持。

二、家屬封存醫療事故證據注意事項

作為醫療事故證據之一,病歷的封存,必須是病人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醫院的醫政科或病案室直接要求封存病歷。

1、如果是被授權人,應當持病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在復印件背後由病人親筆寫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是復印和封存委託人的某某時段在某某醫院的住院病歷)。

2、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應持病人的死亡醫學證明和身份證明,但更重要的戶籍證明,證明申請人與病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醫院才會接待。

3、如果是病人死亡,病人親屬委託他人復印和封存病歷,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持病人親屬身份證復印件及其授權委託書。

醫療事故證據——病歷應當編順序頁碼,並由醫院蓋章,重要的病歷內容應由醫院加蓋確認章,其他病歷可以是騎跨章,封存的病歷應當在信封的三條縫都貼上封條,封條最好選用較薄的紙。然後在封條上簽字、手印並註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內容,頁數。並且將貼有封條的封存件的外封做一個復印件,由醫院蓋章確認。

如果懷疑醫療事故證據的真實性,可以申請做墨跡遺留時間的鑒定。另外,通常醫生查房時檢查病人的病情變化並書寫病程記錄,然後開醫囑和處方以及檢查申請單,然後由護士執行醫囑並製作護理記錄,護理記錄上執行醫囑的內容、執行人及執行的時間,並由執行人簽字,檢驗報告回來後要粘貼在病歷中。病人出院時,醫院還要給病人一份住院收費的明細單。這些組成了一個邏輯體系,如果醫院造假很容易找出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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