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院對病歷,檔案之類的是如果管理的
當然是電腦系統管理咯!醫院病案檔案管理系統,使用系統可輕松實現對醫院內病案檔案進行檔案登記容、檔案修改、檔案刪除、檔案任意條件的查詢、檔案借閱登記、檔案復印登記及檔案登記薄列印等操作,可以使您從煩瑣、復雜的手工勞動中脫離出來輕松實現對病案檔案的管理。
B. 醫院門診病例檢查有檔案存根嗎我想入份保險,保險公司去調查嗎
如果你承保前告之,會查。
如沒告之,一旦發現理賠時,會查。一旦查出來,肯定有麻煩,因為你未如實告之
C. 去醫院復印病歷都需要需要什麼證件
(1)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請,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回明及關系證明;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
(2)審核申請並提供復制。受理申請後,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的時限完成病歷後予以提供。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後,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同志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保管的部門或病區。
大量的病歷資料分析可以客觀地反映出醫院工作狀況、技術素質、醫療質量、管理措施、醫德醫風等醫院管理水平。病歷中的許多素材是國家衛生統計的重要指標。
因此,檢查病歷、分析病歷,從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是了解醫院工作狀態、提高醫療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通過對病歷的分類統計和分析,可以了解臨床醫務人員貫徹「三級預防」原則,防病防殘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各種常見病、多發病的發生與發展情況,為控制和落實預防措施、貫徹預防為主方針提供依據。病歷是處理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因此,病歷是有效地保護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
D. 如果去醫院查以前的病歷檔案,x須要到那開什麼證明
只能用戶口上的了。改過來非常麻煩…
E. 醫院會把患者的住院病歷存檔嗎
普通門診病歷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歷(包括急診留觀)必須由醫院保管(回從答就診之日起,不少於20年)。原始記錄,應該去就診醫院的病案室,找出原始病歷,復印一份,並加蓋專用章。如果你要求,醫院是不應該拒絕的,但病歷不能拿走復印,只能在醫院病案室復印,而且所需費用由患者承擔(物價有明文規定)。
F. 醫院一般檔案一般是保存幾年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醫療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製件。
病歷的保存:
1、醫療機構可以採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後保存;
2、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後醫療機構繼續保管;
3、醫療機構撤銷後,所保管的病歷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6)醫院的病例檔案是什麼擴展閱讀:
門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門診病歷由患者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將檢查檢驗結果及時交由患者保管。
門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檢驗結果後24小時內,將檢查檢驗結果歸入或者錄入門診病歷,並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後首個工作日內將門診病歷歸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G. 住院病例檔案
你好,你去醫院醫務科,他們會為你把出生年月做更改。
會給你蓋一個公章,代表改動是醫院行為,不是你個人改的。做一個證明作用。
一般都是醫院紅的圓形公章。
H. 啥是在醫院建立檔案的病例
就是你在哪家醫院住過院,哪家醫院就把你的病理存在那家的檔案室里了,有事的時候可以去提檔。
I. 去醫院復印病歷需要帶什麼證件急求。。
(1)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請,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及關系證明;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
(2)審核申請並提供復制。受理申請後,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的時限完成病歷後予以提供。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後,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同志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保管的部門或病區。
大量的病歷資料分析可以客觀地反映出醫院工作狀況、技術素質、醫療質量、管理措施、醫德醫風等醫院管理水平。病歷中的許多素材是國家衛生統計的重要指標。
因此,檢查病歷、分析病歷,從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是了解醫院工作狀態、提高醫療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通過對病歷的分類統計和分析,可以了解臨床醫務人員貫徹「三級預防」原則,防病防殘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各種常見病、多發病的發生與發展情況,為控制和落實預防措施、貫徹預防為主方針提供依據。病歷是處理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因此,病歷是有效地保護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
J. 病歷內容包括哪些
導讀:病歷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也是對採集到的資料加以歸納、整理、綜合分析,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書寫的患者醫療健康檔案。
【病歷資料包括的內容】
一、病歷資料分為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兩種類型:
1、客觀性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
①門診病歷;②住院志;③體溫單;④醫囑單;⑤化驗單(檢驗報告);⑥醫學影像檢查資料;⑦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⑧手術及麻醉記錄單;⑨病理資料;⑩護理記錄。
患方可以要求復印;醫療機構有提供復制病歷的義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2、主觀性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
①死亡病例討論記錄;②疑難病例討論記錄;③上級醫師查房記錄;④會診意見;⑤病程記錄。
患方不能要求復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二、患者有復印或者復制客觀性病歷、封存主觀性病歷(可以封存病歷資料的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的權利;也有妥善保管門診手冊、不得搶奪病歷資料的義務,以及在復印、復制病歷時繳納工本費的義務。
三、醫療機構有妥善保管門(急)診病歷(醫療機構建有的門(急)診檔案的)和住院病歷的義務。
四、醫生有自主製作病歷的權利;但也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病歷的義務。
不得對病歷進行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的義務(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吊銷其執業證書);以正確的方式修改病歷中的錯字的義務(應當用雙劃線劃在錯字上,不得採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者去除原來的字跡);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護人員應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的義務。
[page]病歷資料的基本特徵[/page]
【病歷資料的特徵】
病歷既是臨床實踐工作的總結,又是探索疾病規律及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依據,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病歷對醫療、預防、教學、科研、醫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病歷資料的特徵主要體現在:
真實性
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且客觀存在的。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但由於事情過程的復雜性,時過境遷,人們事後的認識不能完全反映客觀事實,證據的真實性只能盡量接近客觀真實。
關聯性
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與案件情況沒有聯系的客觀事實,不能成為案件的證據。
合法性
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證據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凡是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就不能視為合法證據;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
醫療糾紛案件的主要證據就是病歷資料以及對病歷資料的專家解讀,即鑒定結論。當事人要贏得訴訟,首先要爭辯的就是病歷資料作為證據的三性。
病歷資料的證據三個屬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應該說爭議不大,爭議最大的就是病歷的真實性。除具備證據的三個屬性,病歷資料證據還具有自己的特點:
相對客觀性
就證據的真實性而言其本身就是相對的,其真實只能是法律真實,而不可能是完全的客觀真實。事實上所有的病歷擺脫不了主觀性,比如心臟雜音,低年資醫師可能聽不出來,記載為「無雜音」,這顯然是其主觀判斷。
病歷資料就是診療活動的文字記錄,而疾病真實狀況有時無法在病歷上反映,即使打開人體,也未必能得到事實真相。不同的人記錄的東西就可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所以病歷資料註定就是與主觀性糾纏在一塊的,其相對的客觀與真實性表現得尤其突出。
單方性
因為病歷資料本身存在強烈的主觀性,事實上是醫務人員對診療活動的陳述,相當於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當事人陳述」的書面化,真的要隱瞞或者掩飾,從落筆開始就存在選擇。
不即時性
醫療活動記錄大部分只能事後記錄,不可能邊手術邊記錄,邊搶救邊記錄,即便是看門診也還是先看後記錄,這裡面永遠有個時間差的存在,相關規定最長的時間差可達24小時,入院記錄在24小時內完成即可,搶救記錄是事後6小時內記錄。因為有時間差存在,無法分清主客觀的記錄就可以合法地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