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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想轉院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3-01 21:39:47

『壹』 想轉院醫院不給開轉院證明怎麼辦

先辦出院,然後再入新的醫院

『貳』 怎麼轉院治療

醫院應該有負責這個的,大多在醫保科有上級轉診
1.去醫保科拿轉診單,服務窗口會內詢問你是醫保還是新農合容以及各種問題給你相應的轉診單
2.去找主治醫師和主任簽字
3.簽字之後拿回醫保科蓋章,如果你要轉的醫院和你現在所住的醫院聯網的話你的信息就可以轉過去,就可以去你轉診的醫院報銷啦
4.如果沒有聯網的話,你只能回當地報銷,你現所居住的醫院應該會給你一個附有一寸照片的單子,窗口人員會提示你要准備哪些資料。
以上是我們醫院的步驟
總之,醫院應該不存在不給你轉院之類的

『叄』 辦理轉院手續怎麼辦

辦理轉院需要的手續如下:

1、由轉出醫院主診醫師填寫《某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統籌區內轉診市內轉院申請表》或《某地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統籌區內轉診轉院申請表》由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或科主任簽字,醫院醫務(醫保)部門聯系轉入定點醫療機構並蓋章。

2、由轉出醫院結算處憑《市內轉院申請表》,在醫保信息系統為參保病人辦理出院結算,在醫保信息系統進行轉診市內轉院申請登記,並與擬轉入定點醫療機構聯系,經對方在醫保信息系統中確定。

3、由市醫保二級經辦機構1個工作日內在醫保信息系統辦理備案手續。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醫保信息系統列印有備案結果的市內轉院申請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病人在轉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處辦理轉入住院登記,一份留存備案。

辦理轉院具體方法如下:

1、轉院須由所在科討論或科主任提出,病人和家屬也可向科主任或經治醫生提出要求,經醫務部門與醫院領導批准,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徵得對方同意後,方可轉院;

2、需轉外地醫院住院時,還須徵得病人所在單位的同意,有時須報請衛生廳批准,開具證明,辦理手續。急性傳染病、麻風病、精神病和截癱病人,不得轉外省治療;

3、對病情較重的病人,醫院要派人護送並帶上急救葯材,估計途中可能有生命危險的,不能轉院,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後再轉院,病人和家屬也應積極配合;

4、轉院時應帶上病歷摘要。X線片等醫療資料最好也帶上,可避免重復檢查,減少費用。可辦理借閱手續,治療終結出院時,將借閱資料再退還給醫院;

5、在院內轉科診治時,須經轉入科會診同意,必要時由醫務部門決定。轉出科會派人將病人送到轉入科,並交接病情,交待有關事項。轉入科又按新入院病人的一套程序進行檢診,寫轉入記錄,並通知門診和營養室。

(3)在醫院想轉院怎麼辦擴展閱讀:

住院流程:

1、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證到定點醫院門診檢查;

2、符合入院條件辦理住院手續;

3、持證到定點醫院醫保辦辦理住院申報手續;

4、醫保局醫師核對病人及病情進行審批;

5、審批後按規定收取預付金,進行合理用葯及治療;

6、住院終結後由醫院負責直接辦理結帳手續,住院預付金多退少補。

辦理轉院醫保的流程:

1、參合農民持《新農合證》在定點機構門診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新農合證》家庭門診帳戶診帳戶現有的金額直接減免醫葯費用,超出部由參合農民自付。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與農醫所進行結算。

2、參合農民在市、縣、鄉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由該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直補。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發生的醫葯費用進行審核,按實施辦法規定標准墊付應補助金額。

3、申領補償時,需帶身份證、戶口本、《新農合證》(此三證原件審核後復印存底)醫療機構的有效住院發票、出院小結(或病歷)、費用清單和轉診證明。

4、患門診大病(慢性病)的參合農民在規定時間(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帶身份證、戶口本、《新農合證》、門診發票及清單、門診病歷、檢查報告、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的門診大病(慢性病)證明到鄉(鎮)農醫所辦理。

5、對已參加了商業保險的參合農民和參加了學生醫療保險的在校學生,出院後既要商業保險賠付又要新農合補償時,參合農民應先將住院發票原件和發票復印件先交農醫所或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核對後予以補償,再將住院發票原件到商業保險公司賠付。

6、住院費用實行限時報結制度,出院後三個月內可隨時辦理補償結算手續,超過三個月的視為自行放棄補償(外出務工者可延遲到年底)。農醫所按實施辦法規定標准應補償的金額在10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參合農民。

『肆』 轉院手續怎麼辦

我出一個注意,不是很好,你可以參考,那就是可以再這邊要求出院回,你自己要求出院,不答接受治療,出院後在去你想去的醫院進行治療。 市直醫院不給報銷? 國家級醫院應該是給報銷的吧? 如果是社保的話.
建議與市醫院聯系一下, 咨詢這方面問題,應該是可以報銷的. 你現在處在縣醫院他肯定不會讓你轉醫院的,你不該只是找縣醫院要求轉院.你得在同意接受你的醫院去談.

『伍』 想轉院對方不接收怎麼辦

這種情況一般有兩種原因:一是擔心治不好惹麻煩;二是醫保總額的限制,防止醫院和病人過度治療。

『陸』 住院後出院,現在想開轉院證明,怎麼辦

轉院轉診證明,一般有兩個一個醫院開的轉院證明,新農村醫保的轉診證明!這個我經常辦的。希望能幫到你。

『柒』 怎麼讓醫院開轉院證明

1、與醫方協商解決。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保護其訴權,但其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應認定協議有效。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損害後果(身體健康損害、死亡等)和與醫療機構的醫療關系(病歷、醫療費單據等)上。

(7)在醫院想轉院怎麼辦擴展閱讀

自行選擇就診或未經規范轉診直接在三級醫院就診,在原政策基礎上,報銷比例下調10%。因為田先生並未按照分級診療制度進行就診,而是直接選擇在三級醫院就診,所以按照政策規定,她不能按照正常比例進行醫保報銷。

2017年渭南市醫療保險經辦處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分級診療制度的通知》中規定,除了孕產婦、5周歲以下兒童、65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危重、急診、術後復診、精神類疾病、急性重大傳染病、惡性腫瘤等在基層不具備診治條件的群體,可自行選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診外,其他醫保人群都需要按照分診就醫的規定看病就診才能按照正常比例報銷。

『捌』 醫院不同意轉院怎麼辦

辦理退院手續再退應該行吧,不過會要你簽一張,你出院後發生什麼事也和他們無關的文件!就可以出院,然後再轉就行了!如果病人不能行走,那他不讓轉也不是說不過去!

『玖』 問問怎麼處理,有沒有好點的醫院想轉院

小孩子發燒基本都有點反復,一般晚上會高一些,早上會好一些,別太著急了,先觀察一下,建議寶寶生病了,就直接到當地的兒童專科醫院比較放心

『拾』 我認為醫院處理有點問題,假如我要轉院,可以嗎

3個問題:1.病人入院當天院方就認為患者病危,為什麼不同意患者轉院?2.院方在不同意患者轉院的情況下為什麼要對談話作記錄和要求家屬簽字?3.第三天患者病情惡化為什麼院方又同意患者轉院了呢?
轉院制度:到我院就診患者確因病情危重、病情疑難或我院目前技術水平及診治手段不能解決的病症,需經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會診,經科主任同意後方可轉院。
2、無論門診、急診、病區危重病人,在病情未穩定前不得隨意轉院。必須採取積極救治手段,待病情允許轉院,由專人護送至上級醫院。
3、轉院時要為病人辦理必要的手續,由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開具轉院證明,並將病人轉至醫保、農保、商保定點醫院治療。
4、轉院途中可能出現的情況、風險及轉院所需解決的問題和方法需談話告知,並囑患者或家屬簽字。

健康普及網 首席醫學網
相關內容:醫療問題

醫療保健是與人民群眾健康和生活密切相關的話題,醫療行為的不規范,醫療秩序的混亂將會給人民健康帶來嚴重的不良後果。不斷健全法律法規,規范醫療行為,維持良好的醫療秩序,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呼聲。

1 關於醫療行為

醫療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為了救治患者而實施的一系列診療、護理措施。醫療行為通常由技術規范、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來調整,但前兩者都屬於「軟規范」。在經濟體制轉型的今天,在一些情況下軟規范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由於相應的法規、政策尚不完善,常出現一些不規范的醫療行為。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和國家的利益,影響了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目前,涉及醫療行為的糾紛處理主要遵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年9月1日實施),但與醫療行為糾紛相關的問題並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都能解決的。從廣義上來看,醫療糾紛包括醫療行為前、醫療過程中及對醫療行為結果的爭議。首先,醫療行為從何時開始?這是個一直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只有解決這個問題才能從時間上界定糾紛是否屬於醫療范圍。掛號是不是醫療行為開始的標志呢?有許多法學專家和法律工作者認為醫療行為可以等同於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行為。但醫療行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其所面對的是復雜多變,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的患者和疾病。因此,不能簡單把掛號看成醫療行為的開始,要從實事出發,看是否發生醫療行為,或者在此過程中出現的責任應由誰承擔。不能簡單按《民法》中關於合同的有關條款來定義醫療行為。

2 關於醫療行為主體

在規范醫療過程的相應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度規范醫療主體。那麼醫療主體則明顯分為兩個層次,即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年出台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則沒有把醫療機構作為醫療主體對待,從而使一些應該醫療機構承擔的責任無人承擔,嚴重損害了患者的利益。醫務人員作為主體的界定由醫師法和護士管理辦法規范。醫師指執業醫師和助理執業醫師,那麼現在醫院大量存在的進修、實習醫師應由什麼來規范呢?他們產生的醫療行為責任由誰來承擔,相應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這些都有待進一步健全。

3 關於醫療結果的處理

由於疾病的發展存在許多不可以預測因素,因此醫療結果也時常不可完全預料。病人康復出院,醫療行為結束。但在一些情況下,醫療結果患方常不滿意,糾紛產生。糾紛的處理常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2)按醫患雙方要求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進入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程序。(3)患方不按正常途徑解決問題。常出現患者家屬無理取鬧如:停屍病房,毆打相關醫務人員,破壞醫療機構設施等現象,有的甚至聚眾滋事,嚴重干擾醫療的正常工作秩序 [1] 。

在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和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都有規定,擾亂醫療正常工作秩序,侵害醫務人員正常權利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但在執行過程中公安機關往往缺乏力度,與醫院缺乏密切的協調。在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下,醫院承擔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因此,國家應盡快完善、健全相應的法規,以保護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1] 。鄉鎮衛生院、社區門診在發生醫療事故後,在處理上應與大醫院區別對待,在政策和法律、法規上應有政策傾斜,大醫院的承受能力強,而小醫院則不具備很強的醫療事故賠償能力。恰恰相反,鄉鎮衛生院、社區門診又是人民群眾少不了的,應是國家扶持的重點。

最高人民法院年1月6日發布的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使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鑒定的,按《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2] 。認真對待醫療糾紛的處理,使與人民密切相關的醫療衛生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4 關於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是指醫療主體不合法的前提下出現的醫療行為。常見的有醫療機構不合法和所謂的游醫。《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了對非法行醫的處罰 [3,4] 。條例中規定的非法行醫引起的賠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非法行為也屬醫療行為。在醫療體制改革的今天,由於經濟利益的驅使,非法行醫的現象非常是普遍,即使大城市也不少見。究其原因可歸結為兩點:(1)醫療制度改革後,醫療收費明顯提高,低收入人群和進城務工者常無力支付此項費用,為非法行醫提供了市場。(2)衛生監管部門監管力度不夠,使非法行醫者有機可乘。我國刑法里相應的「非法行醫罪」條款,具體實施時常存在一些困難,比如尺度的把握。如果患者沒有死亡,應按什麼程度處理?賠償按什麼標准?

參考文獻

1 宋曉亭.論醫療行為的過失豁免―兼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過失應如何理解.法律與醫學雜志,,9(3):-.

2 醫療糾紛案例的審理.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02.

3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4 《醫療事故處理方法》

作者單位:江蘇蘇州大學醫學院

1.病人轉院的標准:據新華社消息 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病人,什麼樣的情況下需要及時轉到大醫院就診?從大醫院轉回社區,又該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日前,省衛生廳出台規定,首次明確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雙向轉診的執行「標准」,使「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有了依據。

省衛生廳首次明確從社區到醫院的「上轉」患者具體條件為:不能確診的疑難復雜病例;重大傷亡事件中,處置能力受限的病例;有手術指征的危重病人;因技術、設備條件限制不能診斷、治療的病例等。從醫院到社區的「下轉」條件則為:急性期治療後病情穩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需要繼續康復治療的病例;診斷明確且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病例;老年護理病例;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病例等。

根據規定,雙向轉診必須遵循患者自願、病情需要,分級診治、對口轉診、資源共享、連續性服務的原則。除縱向轉診外,還要做好橫向轉診的相關工作,使患者能夠在中醫、傳染病防治以及特色專科等方面得到合理、周到的服務。

2.不轉院死轉院到有可能活根據:某患者因交通事故受重傷住進當地醫院治療,由於病人病情比較危險,院方發出了病危通知單,患者及親屬為防止不測極力要求轉院治療,但院方表示患者現在非常危險路上出現意外不宜轉院治療,沒有同意患者轉院,並且在談話中以記錄家屬也簽字認可.第三天,患者病情惡化,家屬反復要求轉院,在家屬簽字後轉院.說明醫院的這種行為是當時根本就不清楚自已醫院的醫療能力,是導致患者不轉院死轉院有可能活的根據.
3.簽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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