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醫鬧的處罰規定
1、《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
七、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屍、聚眾滋事的;
(二)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三)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
(四)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五)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的;
(六)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
(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
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於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准確定罪量刑,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六)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3、《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一)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資委)
(二)引導保險公司按照風險定價原則調整財產保險費率。
(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三)將其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作為限制享受優惠性政策的重要參考因素。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
(四)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
(五)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六)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七)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道德模範」、「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實施單位: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有關單位)
(八)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並被人民法院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卧、G 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實施單位: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遊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最高人民法院)
(九)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通報其所在單位。
(實施單位:衛生健康委、公安部)
(十)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通過「信用中國」 網站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實施單位: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
(十一)限製取得認證機構資質。
(實施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十二)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保險中介業務許可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時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銀保監會)
(十三)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銀保監會)
(十四)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時的參考。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五)限制享受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單位)
(十六)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相關許可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1)擾亂醫院秩序什麼罪擴展閱讀:
案例:
江蘇連雲港七名「醫鬧」圍堵打砸醫院被判刑
因不滿醫療糾紛的處置結果,江蘇連雲港市海州區一男子何某某糾集多名親屬圍堵醫院,與保安發生沖突,打砸醫院物品。2015年09月,海州區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何某某等7名被告人十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到連雲港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後與該醫院發生醫療糾紛,因對醫院的處理、治療結果不滿意,何某某及其親屬多次上訪。2014年9月15日上午,何某某及其妻子帶領二十餘名親屬相繼來到該院門口,採取拉橫幅、堵大門等手段,向醫院施加壓力。
在此過程中,何某某等人與醫院保安發生沖突,並與保安相互追打,後何某某等人又對醫院的收費亭、警務室、導醫台等處門窗玻璃、電腦、花盆、欄桿等物品進行打砸,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經鑒定,被砸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20020元。
2015年8月6日,海州區檢察院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在該起「醫鬧」案件中的首要分子何某某、積極參加的趙某某等7人提起公訴。海州區法院審理後依法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認為何某某等7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遂於日前作出上述判決。
❷ 擾亂醫院醫療秩序屬於什麼法律
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於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❸ 什麼是擾亂社會秩序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專、營業和教學、屬科研都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❹ 因為在醫院鬧事,被拘留9天,犯了什麼法律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醫院秩序,致使醫療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版嚴重損失而又權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❺ 擾亂單位秩序罪的認定及處罰是怎樣的
1、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是指機關、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2、擾亂單位秩序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擾亂,是指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進行干擾和破壞,從而影響其工作正常進行。擾亂行為既有暴力性質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質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
(1)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砸辦公用具、物品、門窗等物,毀壞文件材料等。②糾纏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工、教師、科研人員等。非暴力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①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起鬨、鬧事、辱罵。
(2)擅自封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入通道。
(3)占據辦公室、實驗室、教室、生產車間以及其他工作場所。
擾亂行為必須造成一定的社會後果,即"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如有的被辭退的違紀職工拒絕接受企業的正確處理,無理糾纏,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屬借醫療事故在醫院大吵大鬧,不聽勸阻,致使醫院的醫療工作受到影響。
構成本行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嚴重損失,即未造成停產停業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為人的擾亂行為經有關人員勸阻後,停止擾亂行為,沒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則可不予處罰。
3、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擾亂單位秩序或者造成較大影響、較嚴重後果的情形。
(5)擾亂醫院秩序什麼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❻ 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屬於什麼罪,怎樣量刑
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回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答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斗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