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怎麼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需要補發時,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向原助產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補發程序如下: 1、申請人向原助產單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更改申請表,並附父母雙方的戶籍本、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公安機關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遺失證明。 如新生兒未入戶則需提供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公安機關的未入戶證明。 2、原助產單位審核申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審核原件,保留復印件,並核對原分娩記錄、出生醫學記錄及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無誤後逐級報請婦產科主任、醫務科(股)長、單位法人簽字批准。
B. 孩子的出生證明丟失 如何補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補發辦法如下: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C. 如果醫院的出生證明存根不見怎麼補辦出生證
現在都是聯網了,可以從網上查詢到,你可以帶著寶寶母親的身份證,去醫院婦產科找專門管開辦出生證明的人,告訴孩子姓名和出生日期讓他查詢到以後補辦一個出生證明
D. 小孩的出生證明丟失,怎麼補辦 什麼手續
首先,需要憑戶口本和身份證,去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開具《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證明; 第二步,憑遺失證明,到孩子出生醫院的醫務處,開具第二個證明; 第三步,拿著這兩個證明,到孩子出生醫院的產科,可以補辦一個「出生情況說明」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它作為「人生第一證」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在辦理許多證件手續中,出生證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丟失,在今後的生活中將帶來不少麻煩。所以,家長們應妥善保管子女的出生證明。
E. 如何補辦丟失的《出生醫學證明》
導讀:大家都知道《出生醫學證明》的重要性,如果因某種原因丟失了怎麼補辦呢?希望下面的問章能幫您解決難題。遺失、被盜或其它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缺失需重新領取的,由新生兒父母向原簽發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後,出具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復印件,由新生兒父母向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由各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予以補發。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二)原簽發機構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證; (四)當地報紙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聲明; (五)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審核後補發出生證明正文、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審核後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
F. 沒有在醫院出生,怎樣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可以在原孩子出生的醫院進行,也可在當地衛生部門指定專的《出生醫學證明》屬補辦點(大多在當地的一家規范的婦幼保健院)進行。
補辦《出生醫學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監護人填寫《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
2.助產單位相關原始病歷復印件或接生證明(加蓋單位公章)。
3.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面均需復印),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若《出生醫學證明》遺失需提供媒體登報公示資料。
5.准生證資料及復印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G. 孩子出生醫學證明丟了怎麼補辦
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是可以補充證明的,一般來說出生醫院出具證明,然後補充相關的資料,應該是可以補充一個證明的。至於原證書不能肯定會給你,一般說來有相應的醫學出生證明材料應該是可以補辦相關的手續的,也要看各地的相關規定的。
孩子補辦出生證明需提交的材料:1.監護人填寫《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2.助產單位相關原始病歷復印件或接生證明(加蓋單位公章)。3.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面均需復印),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4.若《出生醫學證明》遺失需提供媒體登報公示資料。5.准生證資料及復印件。建議需要去當地寶寶出生醫院進行咨詢,每地區會有差異,祝願身體健康。
孩子出生證明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由孩子出生的醫院出具。如果出生證明丟失,是可以補辦的。補辦出生證明,一般是到當地婦幼保健中心進行。需要提供原出生證明簽發單位提供新生兒信息記錄,情況說明等材料。建議咨詢當地婦幼保健中心。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